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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产生399名选委
澳门特区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初步统计结果16日晚10时公布。由4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已产生399名选委,其中344人由澳门不同届别或界别组合选出。
投票于当天上午9时至下午6时进行,在5735名合资格投票人中,有5001人前往3个投票站投票,投票率为87.2%。
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宋敏莉表示,当天各投票站的运作和投票过程畅顺。本次选举的总投票率为87.2%,高于上届的82.69%,体现了各界别或界别分组法人选民对选举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反映了对现行选举制度的认受性。
根据澳门基本法,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根据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法》,专为选出澳门特区行政长官而设,选委会任期5年。
根据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法》的规定,4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中12名全国人大代表为当然委员,2名为市政机构代表,36名委员分别由澳区全国政协委员、澳门特区立法会议员各自内部选举产生,宗教界6名委员由宗教团体内部协商产生。
其余344名选委由澳门各界别选举产生,其中工商、金融界120人,文化界26人,专业界43人,社会服务界50人,教育界29人,体育界17人,劳工界59人。其中劳工界、教育界为差额选举,其他界别为等额选举。
由于澳门特区立法会主席贺一诚宣布参选第五任行政长官并已辞去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他的选委资格自动失去,名额出现空缺,替补的选委名单最迟可在行政长官选举日前3天提交。因此目前已产生的选委人数为399人。
根据澳门特区相关法律规定,行政长官选举日应晚于行政长官选委会委员选举日至少60天,行政长官选举的提名期须早于行政长官选举日30天。根据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应获得不少于66名选委提名。
(原题为《澳门特区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束 已产生399名选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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