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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轮滑课受伤,谁之过?
万某的父亲诉称,儿子在治疗及后期康复训练期间,心理压力巨大,加之走路不便,在学校遭受异样的眼光,致孩子已产生自卑心理。万父越说越激动,情绪一时难以控制。
承办法官徐闽及时对万父进行了适当的情绪安抚,引导庭审正常进行。
被告
被告辩称,轮滑运动本身就是风险运动,教练已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在孩子受伤后教练对孩子的伤情进行检查是合理行为,并非由于教练强迫其站立导致伤害发生,所以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原、被告双方责任比例失衡。
原告当庭提交了万某受伤后医院开具的伤势证明、费用明细及司法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并向法庭出具了轮滑门店监控视频。被告未能就事发时在场教练是否具有教练员资格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为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本案中被告既未能就事发时培训人员是否具有教练员资格向法庭出具证据,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原告父母订立培训协议时已明确提示轮滑运动的风险,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事发时,原告尚未满6周岁,其监护人为其选择培训项目时亦未尽审慎考察的义务,也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全部事实,酌定原告的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被告承担90%的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体育机构向原告万某支付赔偿款共计17907.12元。
儿童意外伤害及死亡事故频发是我们不能承受之重,如何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仍是摆在家庭及社会面前的一道严峻考题。本案的发生给未成年人的父母及社会各界机构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应放在首要位置,家长及社会机构均应尽到各自义务,避免因掉以轻心而埋下安全隐患。来源:雨花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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