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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吧精选 | 承认杀人!章莹颖案嫌犯为何仍可能逃脱死刑?

2019-06-14 17: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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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暴、殴打、斩首、下水道疏通剂、足够装人的垃圾袋……

案发两年后,备受关注的中国女访问学者章莹颖案终于正式开庭。当地时间6月12日,检方在庭审中首次公布章莹颖的血腥死亡细节。在长达45分钟的录音里,嫌犯克里斯滕森曾向女友描述自己是如何将章莹颖骗上车,并进行奸杀、斩首,手段残忍程度令人发指。

当地时间2019年6月12日,美国伊利诺斯州皮奥里亚,章莹颖案控辩双方进行开案陈辞。图为章莹颖母亲叶丽凤(右)和弟弟章新阳(中)抵达美国法院。(图:视觉中国)

据美联社报道,6月13日,检方又提供了新的证据:在章莹颖被杀后第三天,嫌犯购买了专用于疏通下水道的化学制品Drano和13加仑(相当于2.6桶桶装水体积)的厨房垃圾袋。Drano是在美国一种常见的用于疏通堵塞的水槽和下水道的化学用品,可用于溶解有机物质,而嫌犯购买的垃圾袋,尺寸甚至超过了检察官的身材。虽然现在还不能证明嫌犯购买这些物品的用途,但种种细节,令人细思极恐。

与此同时,嫌犯的辩护律师也在6月12日首次承认嫌犯杀害了章莹颖。

这个让人等待两年的回答似乎并不出人意料。然而,让众多关心此案的民众不满的是,尽管承认了杀害行为,嫌犯律师仍然坚持无罪抗辩。

嫌犯的辩护律师乔治·塔瑟夫表示,他的当事人生活因为婚姻问题遭遇了动荡,曾寻求心理健康咨询帮助以解决杀人和自杀的念头,或以精神原因为由,寻求免除死刑。

如果陪审团接受了这个说法,那将有可能不能对凶手进行定罪。

章莹颖案庭审时间线:

2017年10月3日,联邦大陪审团正式决定以“绑架致死罪”起诉克里斯滕森。

2018年2月12日,举行章莹颖案听证会,对克里斯滕森的审判被推迟至2019年4月2日。

2019年2月28日,美国伊利诺伊州联邦法官沙迪裁定,将章莹颖案推迟到6月3日再开审。

2019年6月11日,多日筛选后,由7男5女组成的陪审团名单最终确定,他们将最终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2019年6月12日,案件定罪阶段审理第一天,检方披露嫌犯作案细节,辩方律师首次承认嫌犯作案。

2019年6月13日,检方展示嫌犯在章莹颖被杀三天后,购买下水道疏通剂及垃圾袋的监控视频。

诸多进展,让许多中国民众不能理解,甚至难以接受:

庭审为何姗姗来迟?

被告是否会被判处死刑?

警方为何不在大家寻人时公布信息?

是程序重要还是救人重要?

陪审团是些什么人,能如何影响判决?

案件还涉及到了哪些美国法律问题?

本期题主:饶宇

我是饶宇,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美国Dentons律师事务所诉讼律师,也是美国联邦法院出庭律师。关于章莹颖案的后续审理进程,与此相关的美国法律问题,欢迎与我交流。链接:https://www.thepaper.cn/asktopic_detail_10008824 

嫌犯会被判死刑吗?

Q:想问下饶律师,根据您对美国法律的了解,克里斯滕森被判死刑的概率有多大?有网友说,即使他被判死刑,也可以上诉复审等等,等到真正执行可以拖到十多年,请问是真的么?

饶宇:难以判断的原因是我并掌握所有的证据,只是看到媒体一些简短的报道。不过一定要讲的话我猜判死刑的概率恐怕不是很高,主要的原因是有部分陪审团成员从理念是不接受死刑这种刑罚。

在本案审理的伊利诺伊州(也就是陪审团成员的居住地)死刑已经被废除,本案是按照联邦法起诉的。这就表示在伊利诺伊州起码有相当部分的民意认为死刑根本不应该存在。在这样的人口结构中,想要让12名陪审团一致同意判处死刑,这是很不容易的,当然也存在你所说的上诉等等的可能性,而且需要很多年。

Q:被告想免除死刑,为什么还要承认杀人?他们现在的策略是怎样的呢?

饶宇:是被告杀人的证据大概已经是铁证如山、无可抵赖了。现在继续抵赖只会在法官和陪审团心目中造成坏映像。所以辩方律师转变策略,把重点放在被告的精神健康问题上。假如陪审团相信了这个说法,那么有可能不能定罪,或者即使定罪了不能判处死刑。

嫌犯克里斯滕森

Q:饶律师你好,假如疑犯真的用章姐姐的生还情况或者尸体信息向美国司法机关做交易换取减刑,法院会同意这种交换吗?

饶宇:法官会综合考虑。一般来说,即使检察官和被告达成了某种减刑协议,法官也是最终的批准人。法官会考虑总体的证据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决定是不是批准检察官和被告人达成的协议。大部分这种协议法院都会批准,但是也有例外。

Q:既然早就通过窃听得知了杀人细节,为何当大家急于寻人时,美国警方不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

饶宇:其实重大和复杂的案件想要拼凑出一个完整的犯案经过对于律师来讲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其过程像是在拼一副拼图,要从各种证据中找出逻辑关系。况且这幅“拼图”还可能有相互矛盾的地方、有并不真实的信息,还有可能有的留白永远找不到答案,所以旷日废时,需要仔细地工作。

保密是所有法律工作中相当重要的原则,尤其是这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刑案。随便对外披露有可能会影响当事人和家属的利益,可能会导致潜在的证据被转移甚至销毁。

另外,陪审团的选择也是个重要因素。为了保证公平,陪审团最好是对案件完全不知情的人。如果过度宣传有可能在当地社会形成对案件的高度关注和是非的定见,最后开庭的时候当地很难找到合适的陪审团,那么甚至可能导致案件必须移转到其他地区法院重新审理。

程序正义高于结果正义?

Q:我其实并不关心被告是否有罪被判刑,我更关心的是章同学的下落。为何美国办案人员更注重的是程序正义,而不是受害人下落?

饶宇:不是美国办案人员“注重”程序正义,而是程序正义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办案人员必须遵守。这不是由着办案人员去做主观选择的事情。好比一个飞行员,塔台告诉他说现在雷雨不能起降,他说不啊我觉得准时送达乘客更重要,我看着好像天气也没那么糟,所以我自作主张非要起飞。这样行不行?这是从体系的角度讲。

再从个案的角度讲,就算为了顺利定罪,那警察就更要遵守程序正义。美国宪法规定警方办案要讲程序正义不是一句空话。按照宪法第四、第五、第六修正案的规定,假如警察在搜查、逮捕、拘留、询问的过程中用违法的手段来破案,比方说刑讯逼供,不遵守证据法、该向法院申请逮捕令的时候不申请逮捕令。然后警察办案给力,的确找到了很重要的定罪证据,这时候怎么办?对不起,宪法说了,这样的证据不能用,排除出去。没有证据,定不了罪,反而无罪释放。

Q:请问在美国,是不是真的程序正义大于一切,难道在美国没有良知这一说吗?这在中国,让犯罪者无罪释放是无法令人接受的,必须严惩凶手。

饶宇:我想说的是程序正义只是美国宪法框架下的两条。它只是一个手段,但却不是目标。最终的目标还是公平正义。

那为什么要讲程序正义呢?因为司法体系的设计者相信,把司法参与者的行为纳入到程序正义的框架中,更有利于,最终实现公平正义。这就好比红灯停绿灯行只是手段,不是交通安全顺畅这个最终目标。但是假如人人遵守红绿灯,那么就有助于实现交通安全顺利这个最终的大目标。

Q:我理解,程序正义关涉所有公民,结果正义只关涉具体个案,所以程序正义优先于结果正义。这样理解对吗?

饶宇:不是程序正义优先于结果正义,而是程序正义是在大范围、整个体系的层面确保结果正义的方法和手段。只不过程序正义的体系设计难免在少数情况下在个案中损及结果正义。

美国美国伊利诺伊州皮奥里亚,章莹颖案在皮奥里亚联邦法院开庭审理。

Q:美国司法强调程序正义,是否降低了受害人获救的可能性?

饶宇:我倒认为未必。我分两个层面来解读这个问题:

第一个,从个案的层面讲,警方雷厉风行立马把嫌疑人抓起来直接问询,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最好的找到受害人的方式。其实FBI采取的监听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手段,有时候可能嫌疑人在比较放松的情况下自己透露出一些可以救人的线索。

这个方面非常需要依赖警方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素养,我个人认为我们作为非专业人士、也不了解具体的办案情况,最好不要去简单的下定论说警方就是拖沓、就是没效率。

第二个,从社会整体的层面而言,警察只是司法体系的一个环节。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很多部门、很多人的合作。这就好比一部汽车,发动机在重要也不是全部,只有强劲动力的车子,不考虑制动、平衡,甚至包括操作性和舒适性,那它一定不是一部好车子,甚至非常危险。要保证整体的运转良好,最重要的就是每一个零件都做好自己的工作,按照设计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而绝对不是凭自己的感觉和判断横冲直撞。

司法体系也一样,总体的设计是为了保证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这种公平正义要从一个大的、长远的、总体的角度来看。不管什么样的系统总会有一些政策目标要做妥协、要作让步,这是必须的。比方说如果任由警方随便办案不讲程序,那么就会产生大量的冤假错案、侵犯隐私等等。

陪审团的权力有多大?

Q:请解释一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主要是如何挑选人员,如何保证陪审员有能力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谢谢!

饶宇:美国的陪审团审判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在刑法诉讼里是宪法保障的。

陪审团的成员是社会普通的大众,由电脑系统在法院所在的社区随机抽取合格的成年人。一般来讲,这种随机抽取会产生大约30名左右的潜在陪审员成员。此后,双方的律师会审阅潜在陪审团成员的背景资料,并且在法官面前提问,验证陪审团是否能够公正的审理案件。这种讯问可能涉及潜在陪审员成员的种族、职业、性别、经历等。

在联邦法下,双方各自有三个名额可以排除自己不喜欢的潜在陪审团成员、不需要解释理由。但是,这种排除不可以基于种族考虑。最终,法院会确定12位陪审员以及2位候补的陪审员,一起听取双方证据。

Q: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是否像《十二怒汉》表现的那样,凭一己之力完全推翻检方的指控?另外,成为陪审团成员有什么必须的要求,是否需要掌握一些必需的法律常识?

饶宇:评审团制度在大部分情况下的确需要十二个人一致认为被告有罪,也就是说一票反对都不能有,否则只能重审,另外找十二个陪审团成员。所以,理论上被告人只要说服一个陪审团成员坚定相信TA是无辜的就够了。

陪审团成员一般都是没有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普通老百姓,要求不能对于案情有先入为主的偏向性,没有受到舆论影响。

Q:你说:只有12名陪审团成员一致同意有罪才会定罪,少一票都不行。如果12人之间意见无法同意那就叫做mis-trial,必须从头再来,换一个陪审团重审。那这样的话不是循环往复审不完了吗?还是有次数限制?

饶宇:理论上没有次数限制,可以一直重复下去,但现实中不会发生。

一般来说,重复两次以后被告就会跟检察官达成某种认罪协议,然后认罪。或者检察官评估以后认为不太可能发现新的重大证据,而目前的证据和法律又实在无法支撑起诉的罪名,那么就有可能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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