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为救4岁女童被撞身亡,老人见义勇为却担责?监控拍...
本文原标题:《为救4岁女童被撞身亡,老人见义勇为却担责?监控拍下这一幕…》
老人因见义勇为被撞身亡
却被交警认定需承担事故责任
家属表示
要为老人讨回一个说法
情发生在今年3月9日中午
河北香河县安平镇103国道线
一名不满4岁的女童
独自穿越车水马龙的马路
65岁的侯振林正骑车经过见此情形
赶紧下车跑上前
抱起被吓懵的女童
就在老人准备护送女童过马路时
被反向车道一辆厢式货车撞倒
老人受伤身亡、女童幸存
事发后侯振林的救人事迹被多家媒体报道
并被香河县人民政府
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侯振林入选河北文明办4月份的“时代新人·河北好人”榜单
侯振林生前照片被救女孩的家属
也向候家赠送了锦旗:
“奋不顾身、舍己救人;
救命之恩,永生不忘。”
然而随之而来的一份事故认定书
却让侯振林家属无法接受
香河县交警大队4月1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史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侯振林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邱某(女童)在道路上通行,其监护人未起到管理保护职责,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由此,交警认定:对于本次事故,重型货车司机、侯振林、女童监护人三者,负同等责任,即各三分之一责任。
侯振林的家属称,向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后,
5月20日交警支队回复:
维持三人同等责任的鉴定。
老人之子侯为向媒体表示:“我爸是为见义勇为没的,
见义勇为还要承担责任?
我要为他讨一个说法。”
▼相关新闻戳视频了解▼
新闻出来后
网友对此也产生了争议
有人认为一码归一码
救人值得嘉奖,但违法是事实
↓↓↓
有人认为老人是为了救人紧急情况下来不及思考太多
↓↓↓
还有人认为社会车辆让行救护车时的
交通违法都能免于处罚,
老人在紧急情况下救了一条命
为何要被认定承担责任?
↓↓↓
一些法律界人士则提出了“紧急避险”的概念,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如果是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时造成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将该违法行为信息予以消除。根据民法总则,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部分媒体也就此事刊登了相关评论
↓↓↓
纵观此事件,侯振林老人的行为更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根据民法总则,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即便见义勇为者承担了事故责任,也无需对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其所受损失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赔偿,应由受益人补偿。还有观点表示
可以采取“定罪免责”的做法
做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
6月11日,香河县公安局政治处一负责人回应媒体称,目前该案仍在复核,责任认定还没有生效,等有结果了会统一向社会通报。热点推荐
来源:新闻晨报(shxwcb)
编辑:赵莹莹
情与法,该怎样抉择?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