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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校园欺凌“不处理”成惯常做法?保护处罚应寻平衡点
近年来,不断有校园欺凌的新闻爆出,引发各界热议,一些地方也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但受各种因素影响,校园欺凌案件依然频发,被欺凌者面对欺凌时往往束手无策。万般无奈之下,有部分校园欺凌事件正出现翻转:近来发生的几起案件是被欺凌者或其家属对施暴者“以暴制暴”,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不处理”成惯常做法
4月17日,一条戳痛人心的视频在微信群中疯传,视频中一名小学生捂着受伤的眼睛瘫坐在地,面部多处血污,行凶者是同校的另一名小学生。
半月谈记者采访发现,事发在海南省三亚市一个小学,与以往校园欺凌不同的是,据知情人士透露,持刀刺人者长期被被刺学生恐吓、威逼,收取保护费,所以想出这样极端的方式来保护自己。
无独有偶,另一起由校园欺凌引起的犯罪案件引起更大的舆论唏嘘。5月10日,江西上饶市第五小学内发生持刀伤人案件,一名学生家长因孩子受到同学欺凌,竟带着凶器亲自帮孩子教训对方,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三亚市教育局在事件发生后的情况通报中称,被刺伤的学生伤情稳定,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半月谈记者从三亚市公安局了解到,因双方都是未满14周岁的低龄学生,其行为也未构成犯罪,警方的意见是“不处理”。
“不处理”基本已成警方对待校园欺凌案件的惯常做法。
2018年以来,海南多市县发生校园暴力和欺凌事件。如白沙县元门乡中心小学1名五年级女生在校期间被打得满身淤青,打人者系同校6名六年级学生,均未满12岁,警方不予处罚;文昌县8名孩子掌掴1名女孩,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未满14周岁的林某等5人不予处罚。
面对种种校园欺凌事件,网友议论纷纷,有称“年少轻狂,一些未满16周岁的少年仗着未成年人保护法无所畏惧,做事做人不分轻重”;更多的网友呼吁“不能因为是未成年,就放任不管”。对于上饶发生的被欺凌者报复行为,网友们唏嘘“两个家庭都毁掉了”……
面对欺凌,“束手无策”?
面对不断低龄化、恶性化的校园欺凌事件,司法机关、教育部门常常显得“束手无策”,原因何在?
海南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常务副主任卢焕雄坦承,近年来,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在网络上频频曝光,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发展倾向,其残酷性令人震惊,不仅给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消极影响,也冲击着社会道德底线。
为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海南各地相继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文件,提出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预防体系、依法依规处置、构建长效机制等工作任务,收到一定效果。
但面对施暴学生,学校和教师所能采取的教育手段往往令人感觉“无所作为”。“我国教育存在惩戒权缺失和教育矫治不足的问题。”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邓和军说,法律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批评教育,但是不得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司法部门面对施暴者同样存在惩治难的问题,“重教育,轻惩戒”“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惩戒校园欺凌行为的主要思路。
海南省政协委员唐龙海说,目前,我国处理学生欺凌行为时对施暴者启动刑事程序的较少,更多的是适用行政处罚,大部分案件采用教育处分、和解、赔礼道歉等方式解决,其实相当于家长“代为受过”,不足以对此现象产生震慑。
惩治欺凌,保护和处罚如何平衡
专家普遍认为,有关部门需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和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寻找平衡点。
邓和军指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都没有明确界定校园欺凌行为。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但主要是预防来自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侵害,并没有预防来自于同龄人的侵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包括结伙滋事、拦截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严重不良行为,虽然可能与欺凌行为相关,但不能与欺凌行为相等同。
据悉,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等下发的有关通知中均曾给出了校园欺凌的定义,但这类行政文件给出的概念并非严谨的法律用语,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和可操作性,给现实中的校园欺凌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相关教育和法律专家指出,只有让处理校园欺凌事件的法律“长牙齿”,才能真正发挥法律法规的刚性作用。建议尽快在立法层面,明确界定校园欺凌的概念,明确校园欺凌案件的启动与认定程序。司法机关也应加大对典型欺凌案件的惩罚力度,使各方形成共治合力。
(原题为:《惩治校园欺凌,只能“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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