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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第一人吴永宁拍视频坠亡,家属告新浪微博、快手被驳回

张月朦、李涛/北京头条客户端
2019-06-11 21:33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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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宁

2017年11月8日,国内高空挑战“第一人”吴永宁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表演失误坠楼身亡。吴永宁父亲何某因认为新浪微博和快手平台对于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致吴永宁攀爬高楼坠亡,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分别将二平台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一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微梦公司和一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和9万余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对上述两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微梦公司和一笑公司分别已尽到了其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吴永宁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驳回了原告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未尽到审查监管、安全保障义务致儿子坠亡

吴永宁父亲将微博、快手告上法院

原告何某诉称,案外人吴永宁(何某之子)曾经在浙江横店影视城担任过演员。从2017年开始,其在两案被告旗下的网络平台微博、快手等各大主流网络平台发布了大量的徒手攀爬高楼等高度危险性视频,视频总浏览量超过3亿人次,因此拥有了上百万粉丝,成为了网络名人。2017年11月8日,吴永宁在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时,失手坠落身亡。

原告何某认为,被告微梦公司和一笑公司明知吴永宁发布的视频都是冒着生命危险拍摄的,其拍摄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意外,但被告为了提高其网络平台的知名度、美誉度、用户的参与度、活跃度等从而获取更大的盈利,未对吴永宁的行为予以告诫和制止,也未对其发布的危险视频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被告是公共网络空间管理人,其没有对吴永宁尽到安全提示、安全保障的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何某还称,吴永宁坠亡时,正处于和快手的签约期内,吴永宁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也正是为了完成签约所规定的任务,因此一笑公司对吴永宁的坠亡存在直接的推动和因果关系。

微博:已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不存在利益往来

快手:已做删除、屏蔽、隔离处理

庭审中,被告微梦公司辩称,其对于吴永宁的死亡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对吴永宁的死亡后果没有应知或明知的主观过错,没有删除吴永宁的微博与其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微梦公司在用户注册微博账号时就与用户签订了《微博服务用户协议》,并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吴永宁无视《用户协议》的提示,违反约定发布危险视频,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微梦公司称其会根据用户举报、投诉对新浪微博平台上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核实和处理,但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对用户发布的内容事前审查或主动审查。而吴永宁的微博账号“极限-咏宁”属于微博几亿个用户之中的一个普通用户,并未进行加V置顶等操作,且其未收到用户对吴永宁微博账号的投诉。

此外,微梦公司称其与吴永宁间未签订商业合作协议,亦未要求其在微博上发布视频,微博平台没有打赏渠道,不存在利益上的往来,没有因吴永宁发布的视频获得任何的实际收益。原告主张的监管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是超出合理范围的不当要求,综上,微梦公司认为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一笑公司辩称,吴永宁高坠身亡与其无关,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在发现吴永宁发布危险动作视频时已经做了删除、屏蔽、隔离等的处理。

一笑公司称,吴永宁于2015年3月5日在“快手”平台注册账号,2017年3月起其偶尔发布危险动作视频,“快手”平台发现后,及时做了隐藏处理,即该视频仅自己可见,无法被其他账号所见。2017年9月起,吴永宁频繁发布危险动作视频,“快手”平台随机升级了管制措施,对该账号进行隔离,即该账号无法再获得关注页推送、无法进入发现和同城页面,无法被搜索到。

而吴永宁在快手平台的个人介绍显示“除了快手官方随时可能会删除我视频,及热门视频,为了更好地观看国内极限挑战,除了快手请在各大短视频平台搜索极限咏宁…”。

此外,一笑公司还称,由于其及时对吴永宁发布的危险动作视频进行了处理,其与吴永宁均未因视频获利。

法院:两公司均已尽到了其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有两争议焦点,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对网络用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二是两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方,由于网络空间本身所具有的开放、互联、互通、共享的特点,网络空间同样存在公共空间或群众性活动,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营的网络平台是网络公共空间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

网络空间与实体空间具有紧密联系,网络空间的行为虽然未必会对人身及有形财产造成直接损害,但其间接影响线下生活并引发损害的事件并不少见。当网络行为具有开启危险、引发损害等因素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平台的管理者、经营者和组织者应当对网络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进行防范,应当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考虑到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公共空间管理人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与传统实体空间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具体的义务内容和履行方式上有所区别,应当结合其网络公共空间的特点、提供服务的内容、因此获得的收益、所具有的技术能力等进行具体分析。

而关于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被告微梦公司对吴永宁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对吴永宁发布的信息进行被动审查,即被告应具有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亦无法推定被告明知或应知吴永宁发布了危险动作视频,其对吴永宁所发布的危险动作视频未予审查不存在主观过错。被告微梦公司更无法预知、防范吴永宁拍摄相关视频时可能遭遇的危险。

所以,被告微梦公司在吴永宁坠亡一事上不具有过错,不应对吴永宁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本案中,证据表明被告一笑公司确实对吴永宁上传至快手平台的相关危险动作视频进行了相关的审核,且采取了必要的屏蔽措施。被告主观上并未放任吴永宁在“快手”平台上发布危险动作视频,而是进行了主动的审查。客观上,被告亦采取了相应的审查手段,通过机器审核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手段,对相关危险动作视频进行了甄别,并进一步对甄别出的危险动作视频进行了屏蔽。被告已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从上述措施的实施效果来看,起到了阻碍相关危险动作视频向大众传播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能对吴永宁的冒险活动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对相应风险的产生起到了一定的规避作用。

所以,被告一笑公司已尽到了其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吴永宁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两案中的被告微梦公司和一笑公司均已尽到了其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吴永宁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故驳回原告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曾诉花椒直播 一审认定侵权成立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吴永宁的家属曾因同样的原因起诉花椒直播,并获得法院支持,获赔3万元。

吴永宁家属认为,花椒直播的运营方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椒直播)明知吴永宁发布的视频都是冒着生命危险拍摄的,其拍摄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意外,但花椒直播为获取更大的盈利,未对吴永宁的行为予以告诫和制止,也未对其发布的危险视频采取删除、屏蔽、 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对吴永宁尽到安全提示、安全保障的义务。且吴永宁坠亡时,正处于和花椒直播的签约期内,花椒直播对其死亡有直接的推动和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亦对网络用户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仅包含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此外,花椒直播平台具有盈利性,与吴永宁共同分享了打赏收益。因此,此案中花椒直播应对吴永宁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结合此案,法院认为,吴永宁上传“花椒直播”平台的视频大部分为高空危险视频,其攀爬及表演高空危险动作过程中未穿戴防护设备,亦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花椒直播在明知或应知吴永宁上传的视频内容具有危险性,并可能产生风险的情况下,而未对吴上传的危险视频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法院认为,花椒直播与吴永宁的商业合作对其持续进行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应认为花椒直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吴永宁坠亡的诱导性因素,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花椒直播对吴永宁的坠亡存在过错。

在赔偿责任认定上,法院认为,花椒直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实体控制吴的危险活动,并不会直接导致吴永宁的死亡。吴永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拍摄危险视频的风险却仍进行冒险,为其坠亡主因。

5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定花椒直播应对吴永宁的坠亡承担相应的网络侵权责任。但吴永宁本人应对其死亡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花椒直播对吴永宁的死亡所承担的责任次要且轻微,应赔偿吴永宁母亲何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原题为《“极限第一人”吴永宁拍视频高楼坠亡 家属告新浪微博、快手被驳回》)

    责任编辑:柴敏懿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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