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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规范商业航天发射:入轨发射必须在国家认可航天发射场
6月10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网站发布《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关于促进商业运载火箭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凡实施航天器入轨的发射任务须在国家认可的航天发射场实施发射;没有航天器入轨的试验验证及相关发射试验,可依托和利用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属发射场或试验场等设施开展相关活动。国家航天发射场作为基础资源,应积极为商业运载火箭发射提供服务保障。
《通知》从总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航天发射申报、发射场及试验场有关工作、安全和出口管控等方面提出要求。
其中,在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方面,《通知》提出,商业火箭企业须在获得科研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科研试验、研发试制等活动;在获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生产制造等活动。商业火箭企业在开展火箭产品研制生产前,应向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机关通报。
商业火箭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保密制度和保密管理体系,经国防科工局审查获准后,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相关材料,向国防科工局申报许可。
在航天发射申报上,发射许可和专项审查申报材料中商业火箭企业需对轨道频率登记和协调、减缓空间碎片、采取的安全防控措施方案以及第三方责任保险、相关商业保险购买生效情况等进行重点说明。相关发射活动不得对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造成危害。
从事不入轨的探空火箭发射、运载火箭亚轨道发射(通常指35公里至300公里高度)及相关演示验证等活动的商业火箭企业,需在项目预定发射、试验的15个工作日前,将相关任务准备以及安全管控等情况向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以及相关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关于发射场、试验场有关工作上,《通知》要求,凡实施航天器入轨的发射任务须在国家认可的航天发射场实施发射。在发射许可申报前,商业火箭企业需完成与发射场等方面的技术协调、制定发射飞行大纲,火箭进场后,严格遵守发射场安全监管等有关规定。
对于没有航天器入轨的试验验证及相关发射试验,可依托和利用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属发射场或试验场等设施,开展相关活动。任务实施前,商业火箭企业须与发射场或试验场就发射任务技术保障、安全保密等事项协调一致,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安全和出口管控方面,《通知》显示,商业火箭企业在进行运载火箭、发动机、火工品及其附属产品(推进剂等)生产、储存、运输和试验等活动中,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军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军工产品安全运输要求执行。
国家对运载火箭及其发动机、火工品等实施重点监管。在商业运载火箭科研生产过程中,相关技术和产品持有方不得向未取得武器装备相应科研生产许可资质的单位开展任何形式的技术或产品转移。按照国家出口管制有关规定,依法对运载火箭及其专用物项和技术以及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服务实施出口管制。
此外,国家航天发射场作为基础资源,应积极为商业运载火箭发射提供服务保障。根据《通知》,鼓励和支持商业火箭企业在科研生产活动中,通过与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签订委托合同和保密协议等形式,充分依托和利用军工重大科研、生产试验设备及厂房,以及国家发射场、试验场等设施开展科研生产和发射试验活动。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向商业火箭企业做好相关设施资源的开放使用和技术服务。
国家有关单位将建立促进和支持商业运载火箭创新发展协同机制,完善商业航天和安全监管政策法律环境,培育一批服务咨询机构,加快航天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商业航天健康有序发展。
以下是《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关于促进商业运载火箭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原文:
科工一司〔2019〕647号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引导商业航天规范有序发展,促进商业运载火箭技术创新,根据我国商业运载火箭发展现状,依据我国现行航天活动配套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商业运载火箭科研、生产、试验、发射、安全和技术管控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则
(一)运载火箭是实施航天活动、进入太空的重要运输工具,关系到国家和外空安全,是各航天国家实施安全监管的重要领域。我们鼓励商业运载火箭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降低进入空间成本,补充和丰富进入太空的途径,大力推进航天运输系统技术和产业创新,加快提升我国进入空间的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商业运载火箭活动主要是指各类企业通过自有资金、社会资本以及合资合营等模式,在满足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前提下,按照国家安全监管要求和市场运作机制,实施的运载火箭相关研制生产和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航天发射等行为。
(三)商业运载火箭科研生产活动主要包括:一次性运载火箭(含发射高度30公里至200公里不入轨的探空火箭)、可重复使用运载火箭、再入返回运载器等系统级或分系统级技术产品的创新研发、研制生产、试验验证、发射服务等内容。
(四)运载火箭整箭、发动机以及火工品等含能材料具有军民两用性,涉及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从事商业运载火箭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商业火箭企业),须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依法注册登记,经国防科工局批准并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关许可后,方可开展有关工作,不得利用相关技术和产品研制生产任何攻击性武器。
二、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五)依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依法对列入武器装备许可目录的项目实施许可管理,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商业火箭企业发展,将武器装备许可优化为科研和生产两个阶段。商业火箭企业须在获得科研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科研试验、研发试制等活动;在获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生产制造等活动。商业火箭企业在开展火箭产品研制生产前,应向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机关通报。
(六)商业火箭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保密制度和保密管理体系,经国防科工局审查获准后,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相关材料,向国防科工局申报许可。商业火箭企业申请相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须由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就是否同意和支持该企业申报相关科研许可向国防科工局正式来函予以说明,来函应同时明确对该企业取得许可后保密保卫、安全生产、质量等的监管措施和办法。
三、关于航天发射申报
(七)从事航天发射活动的商业火箭企业,按照《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编制申报材料,经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向国防科工局申请办理发射许可;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相关材料,报军委装备发展部进行专项审查。获得发射许可和通过专项审查后,方可按程序执行发射试验活动。
(八)发射许可和专项审查申报材料中商业火箭企业需对轨道频率登记和协调、减缓空间碎片、采取的安全防控措施方案以及第三方责任保险、相关商业保险购买生效情况等进行重点说明。相关发射活动不得对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造成危害。
(九)为适应当前运载火箭新技术发展需要,确保国家和公众安全,从事不入轨的探空火箭发射、运载火箭亚轨道发射(通常指35公里至300公里高度)及相关演示验证等活动的商业火箭企业,需在项目预定发射、试验的15个工作日前,将相关任务准备以及安全管控等情况向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以及相关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四、关于发射场、试验场有关工作
(十)凡实施航天器入轨的发射任务须在国家认可的航天发射场实施发射。在发射许可申报前,商业火箭企业需完成与发射场等方面的技术协调、制定发射飞行大纲,火箭进场后,严格遵守发射场安全监管等有关规定。
(十一)对于没有航天器入轨的试验验证及相关发射试验,可依托和利用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属发射场或试验场等设施,开展相关活动。任务实施前,商业火箭企业须与发射场或试验场就发射任务技术保障、安全保密等事项协调一致,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二)发射场或试验场按照发射试验有关规定,负责协调发射试验等任务的安全管控,明确各方责任分工,确保发射场区、飞行航区以及落区或回收场区陆域、空域、海域安全。
五、关于安全和出口管控
(十三)商业火箭企业在从事相关活动中须严格遵守国家军工产品质量和发射安全管理规定,对科研生产及发射试验全流程负主体责任。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火箭企业负有科研生产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十四)商业火箭企业在进行运载火箭、发动机、火工品及其附属产品(推进剂等)生产、储存、运输和试验等活动中,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军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军工产品安全运输要求执行。
(十五)国家对运载火箭及其发动机、火工品等实施重点监管。在商业运载火箭科研生产过程中,相关技术和产品持有方不得向未取得武器装备相应科研生产许可资质的单位开展任何形式的技术或产品转移。
(十六)按照国家出口管制有关规定,依法对运载火箭及其专用物项和技术以及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服务实施出口管制。各类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向国内非自用单位提供达到出口管制范围的物项、技术、服务时,应当书面告知该单位,该物项、技术、服务以任何方式向境外转移需事先取得国家出口管制部门的许可,书面告知书存档10年备查。对自行不能判断是否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主动向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咨询。严禁采用调整、修改相关物项、技术、服务的技术参数等规避国家出口管制的各类行为。商业火箭企业如需开展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承揽国际商业发射服务等活动,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外贸公司承办。
六、其他
(十七)鼓励和支持商业火箭企业在科研生产活动中,通过与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签订委托合同和保密协议等形式,充分依托和利用军工重大科研、生产试验设备及厂房,以及国家发射场、试验场等设施开展科研生产和发射试验活动。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国防科工局 财政部关于推动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通知》等规定,向商业火箭企业做好相关设施资源的开放使用和技术服务。国家航天发射场作为基础资源,应积极为商业运载火箭发射提供服务保障。
(十八)国家有关单位将建立促进和支持商业运载火箭创新发展协同机制,完善商业航天和安全监管政策法律环境,培育一批服务咨询机构,加快航天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商业航天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我国航天活动有关配套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19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我国航天活动有关配套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六、《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十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十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十三、《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十四、《军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十五、《国防科工局 财政部关于推动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通知》
十六、《空间碎片减缓与防护管理办法》
十七、《国际空间条例》
十八、《赔偿责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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