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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不起的孩子,可以“送”人吗?

法治徐家汇
2019-06-03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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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法丨学法丨守法丨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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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谢某与妻子已经有两个孩子,生活很是贫苦。后又生育一男孩且属于超生。为此谢某经常向朋友倒苦水,透露不想要这个孩子。后经朋友介绍,谢某夫妇将自己年仅1岁的儿子“送”给了没有孩子的张某夫妇,并收取了10万元的“感谢费”。谢某夫妇可以把孩子“送”给别人吗?

以案释法

本案谢某夫妇的行为名为“送子”实为“卖子”,收取10万元“感谢费”明显超出正常范围。法律规定“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因此,谢某夫妇可以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

律师说法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是犯罪行为,要受刑事处罚。而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民间送养在法律上讲属于收养的范畴,建立收养关系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为了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end •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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