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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三百吨危废在湘赣农村,公安环保联合督办案9人获刑
路边几个散发恶臭的塑料桶,牵出一起环保大案——300吨危废物被非法倾倒在湘赣两省的农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这起特大跨省环境污染案,由湖南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督办,14人被逮捕并移送检察院。
6月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该案被作为重点案例进行通报,涉案的彭寿保等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发布会现场。 湖南高院供图湖南高院发布的消息称,岳阳市云溪区天顺化工厂与大洋溶剂化工厂在生产“噻唑”等过程中,产生了化工残留液(即反应釜底残留物)。自2014年起,天顺化工厂原股东郑会林、大洋溶剂化工厂经营者葛海湖等人,将上述化工残留液交给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彭寿保非法处置,彭寿保又低价交给易卫华、魏珊等人处置,共处置化工厂生产废液近三百吨,牟利50余万元。处理方式为用货车将化工厂生产废液拉到湖南衡山县、湘潭县、宁乡市和江西省直接倾倒,严重污染当地环境。大洋溶剂化工厂经营者葛海湖还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非法倾倒或焚烧,焚烧废渣共约7000公斤。上述化工残留液与废渣经过检测,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院、湖南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评估,本次事件环境损害造成:防止污染扩大的支出153328元、受污染土壤安全处置费用227800元、应急处置过程中投入的人力费用20610元,上述公私财产损失共计401738元。另产生其他事务性费用269815元,涉事危险废物(不含运至湘潭县中路铺镇的危险废物)需后续处置费用1009100元。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环保部官网信息显示,“十二五”过后,我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压力依然巨大,隐患依然突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呈多发态势。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构成污染环境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寿保等九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葛海湖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及其犯罪情节,判决彭寿保等人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至三千元不等,对刘友根等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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