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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宠物狗被撞,狗主被认定主责,律师:未牵狗绳有过失
小轿车撞死未牵狗绳的宠物犬,车主和狗主谁该承担主责?近日,浙江宁波市象山县发生一起“车撞死宠物犬”交通事故,其责任划分引起讨论。
行车记录仪视频截图 “新闻晨报”微信公众号 图据象山交警官方微博5月30日通报称,5月24日晚,象山县发生一起“车撞死宠物犬”交通事故。之后,交警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认定,轿车方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认定书上签字。后车主提出异议,交警查看行车记录仪视频,重新全面调查,发现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于5月30日对该事故认定予以撤销,并于当日作出了重新认定:车主吴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宠物犬的主人陈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目前,双方在经济赔偿上也已达成了协议。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交通事故发生后,女车主曾在网络发帖称,当时,她正常驾车行驶,一只白色萨摩耶突然冲到马路,她躲闪不及撞死小狗,后被狗主人索赔3000元,她认为索赔过高。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涉事女车主出示的相关交通责任认定书显示,“交通事故事实”一栏上写着:“甲车南往北行驶,与路上小狗相撞,狗绳未牵。”
5月31日,三名律师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均表示,具体到上述事件,考虑到狗主当时未牵狗绳,存在过失,因而交警“改判”,最后经过调查认定狗主承担主责,是合适恰当的。
“车撞狗”属于侵权事件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告诉澎湃新闻,车辆和狗相撞,但狗不能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方,狗是狗主的财物,狗主对狗也负有看管责任。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邓学平认为,从法律角度看,“汽车撞死宠物犬”事件属于侵权事件。宠物狗作为饲养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这就如同公民个人拥有的车辆、房屋受到法律保护一样。
邓学平指出,《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饲养人可以取得合法证据证明对狗享受所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他完全可以向司机主张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分析说,车辆与动物发生的碰撞,还要看事故是否发生在交通道路上。如果是发生在交通道路上,就是交通事故,否则就是普通民事纠纷。交通事故通常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而机动车不仅撞人是交通事故,撞狗也属于交通事故。
狗主未牵狗绳,有过失负主责
发生了“车撞死狗”事件,其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对此,周兆成向澎湃新闻表示,在实践中,需交警部门参与调解,首先分清责任,后再协调双方谈具体赔偿。
周兆成认为,狗主遛狗本身没有错,狗有需要出来“遛”的习性,但狗主要对狗进行管理,要与狗同行并牵狗绳。如果没牵狗绳,而撞狗的车辆又是正常行驶,且没有违章,狗主作为财物所有权人,没有对狗尽到保护责任,狗主要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邓学平也认为,宠物犬饲养人必须有必要的安全管控措施,包括给宠物狗加颈圈和绳子。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上述事件中,未牵狗绳,说明狗主人存在过失,因而狗主对事故承担主责。
邓学平还表示,“交警最初的责任划分不当,应按改判之后的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
余超告诉澎湃新闻,具体到该事件,据公开报道披露信息,当时狗主未牵狗绳,存在明显过失,应负主责。
对于象山交警的“改判”,余超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交管部门作出认定后,因当事一方提出异议,又有新证据出现,交警部门经过重新全面调查,撤销原认定,重新作出认定,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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