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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能不能载人?来看自治区人大权威解答!

电动车搭人超12周岁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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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便利,出行成本也较低
电动车不能搭载3人及以上
网友表示理解
然而,电动车搭12岁以上乘员算交通违法
对于这条规定,大家就难以接受了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电动自行车载人问题,5月2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了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有关立法情况说明会。

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中规定: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达到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驾驶时不得载人”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研究审慎考虑,同时也在参考借鉴外省相关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搞“一刀切”不允许载人不符合区情,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相违背。在强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为民众出行创造便利条件。


因此,在城市道路上仅允许搭载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方便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上学,同时考虑到6周岁以下的儿童行为控制能力较差,还要求搭载此年龄段的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而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区域,允许电动自行车载人,且所搭载的人员年龄不受限制,对交通安全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相对于大多数外省对电动自行车载人的规定,我区的规定已比较宽松,比如重庆、黑龙江,均不允许载人,广东只允许搭载身高1米2以下儿童,等等。



该负责人强调,但在条例修订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仍须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至于怎么执法,该负责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能把“执法”当作“执罚”。
搭载12岁以上人员大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可以采取教育和引导为主的方式,根据《条例》53条规定,予以纠正、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并非必须处以罚款。
会上,自治区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群众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要遵守道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出行安全为首要原则,切勿为贪图一时便利违反交通规则、埋下安全隐患。
来源:广西日报,广西法治日报社
记者:吴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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