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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环境损害赔偿案判赔500万,偷排生产污水224吨
记者28日从在成都召开的全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情况通报会上获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与吕顺体污染环境案部分损害赔偿义务人就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目前赔偿金额已全部到账。据了解,该案是2018年9月《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后,全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据悉,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吕顺体负责的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从都江堰市中亚有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及刘健处,承接含危险废物甲基丙烯酸甲酯、甲苯、苯乙酸等物质的生产废水总计224.525吨,并安排公司员工肖锋、董长友等人伙同蔡伟将危险废物直接排放至彭州市南部新城污水井,导致城市污水管道出现易燃易爆、二次污染等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危险废物沿污水管网进入青白江,造成上游水体的污染。
彭州市环保局及时向彭州市公安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彭州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涉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并于2018年3月9日将案件移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6日完成审查提出公诉;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主体应当作为赔偿义务人就其行为导致的生态损害向赔偿权利人成都市人民政府进行赔偿。
该刑事案件侦办与起诉审查期间,在成都市和彭州市法院、检察院的指导和协同配合下,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代表成都市政府与上述赔偿义务人进行了多轮磋商。
记者了解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10日与部分赔偿义务人就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其中,黄世虎赔偿200万元,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赔偿50万元,薛涛赔偿50万元,都江堰市中亚有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赔偿150万元,唐钢赔偿50万元等,赔偿金额共计508.6万元,目前赔偿金额已全部到账。
(原题为:《四川首例环境损害赔偿案判赔500万,偷排生产污水22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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