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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升级”刑事案背后:到底是股权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一起股权转让纠纷,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一方向警方重新报案,另一方被刑事拘留。民事案升级为刑事案之后,被告人刘勇及两被告单位一审被河南镇平县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各300万元。
深一度记者获悉,对于此案,公安部曾向河南警方发出通知,认为其对案件核查不全面不深入,需进一步发挥执法监督作用,对镇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中存在的程序和实体问题监督纠正。
而在刑事案立案环节上,警、法两方对案件的说法也存在矛盾。
5月14日,河南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此案,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的辩护律师均做无罪辩护。
被告单位之一蓝海恒创公司民事案“升级”刑事案
根据镇平县法院认定的事实,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挂牌出让其持有的山东蓝海恒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45%的股权,2016年3月10日,蓝海恒创总经理刘文(上海顺天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指派弟弟刘勇以顺天城公司和蓝海恒创公司名义与河南镇平华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受让股权协议书,约定双方以上海顺天城公司名义参与竞买股权,顺天城公司出资1500万占15%股权,华新科技公司出资3000万占30%股权。
法院认定,竞买成功后股权变更到顺天城公司名下,顺天城公司拒绝将其中30%的股权转让给华新科技公司,刘文伪造董事会文件并于2017年1月10日在未告知华新科技公司的情况下,将45%的蓝海恒创公司股权质押,为蓝海恒创公司做担保,从银行贷款5000万元。
对于上述内容,刘文在香港接受辩护律师询问时给出了另一种说法。
刘文说,2010年他通过朋友认识华新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哲。王哲多次到烟台考察,想参与山东蓝海在烟台高新区的房地产项目,烟台高新城投出让45%股权的消息正是他告诉王哲的。
刘文说,45%的股权变更到顺天城公司名下后,从2016年4月开始公司多次通知华新科技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是由于华新科技公司提出修改蓝海恒创的公司章程,要求公司所有决策须经董事会全票通过,但顺天城公司律师认为这样将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才导致股权变更登记未能如约进行。
对于未告知就进行股权质押一事,刘文解释称,2017年春节前,蓝海恒创公司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以三幢在建工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5000万,但银行要求以刘文个人信用,以及顺天城公司持有的蓝海恒创股权质押作为辅助条件。“当时蓝海恒创的其他股东要么是港资,质押手续繁琐,要么当时已经决定退出,我为了让项目顺利进行,就那么做了,但没有骗王哲的想法。”
2017年3月初,华新科技公司以顺天城公司、蓝海恒创公司违约为由,起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返还相关股权费用,被告支付违约金,案件于2017年4月20日开庭。
而在此前的3月30日,华新科技公司已经向镇平县公安局报刑事案。
立案环节警方、法院说法不一
2017年7月7日,镇平县公安局正式立案。但在立案环节上,深一度记者注意到,对案件警、法两方说法存在矛盾。
辩护律师王飞在辩护词中写道:落款为2017年7月3日的镇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受案登记表》载明,“2017年3月30日,镇平县华新科技公司孟某某来我大队报案……查证过程中发现华新科技公司已将该案起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我大队建议待法院判决结果出来后再做处理。2017年7月3日我局接到南阳市中院中止审理该案的裁定,华新科技公司再次来我大队要求立案查处。”
然而,南阳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镇平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14日致函本院,认为本案涉嫌合同诈骗,请求本案中止审理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且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2017年9月4日,刘勇被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
蓝海恒创公司方面称,该公司始终认为此事不构成合同诈骗,请求公安部对此案进行监督。
据知情人透露,2017年12月,公安部经侦局向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发出通知,认为河南警方对案件核查不全面不深入,需进一步发挥执法监督作用,对镇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中存在的程序和实体问题监督纠正;刘勇等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认定是否准确,尚待深入核查。
通知中还写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治病时间和异地羁押时间都应该记入羁押期限,刘勇的实际羁押期限已经超过了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
但之后,诉讼程序继续推进。2018年2月,案件被公诉至镇平县法院,刘勇、蓝海恒创公司和顺天城公司均为被告人。
知情人还透露,刘文案发后离开中国内地,不敢回来。
二审被告人律师做无罪辩护
一审期间,辩护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专家论证意见书: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陈光中认为,顺天城公司未经华新科技公司同意,将代持的30%股权质押,目的是为蓝海恒创公司的建筑工程顺利施工,且除股权质押外,贷款还有在建工程、土地抵押以及刘文个人的信用做担保,担保资产远大于贷款数额,即使蓝海恒创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也不必然导致以顺天城公司的质押股权偿还贷款,顺天城未通知华新科技质押股权的做法,虽损害华新科技的民事权利,但不会造成股权流失,不属于针对华新科技的诈骗行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
对于专家意见,法院未予采纳。镇平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勇有期徒刑5年,判处两家被告单位罚金各300万元。
法院认为,在华新科技发出催告函后被告人仍刻意隐瞒股权质押事实,在法律上造成股权变更登记不能,案件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刘勇、蓝海恒创公司和顺天城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均提起上诉。
5月14日,南阳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的辩护律师均做无罪辩护。
法庭上,刘勇没有认罪,称自己只是挂名副董事长,是个跑腿的,其在贷款申请和质押股权的文件上签字,是为了蓝海恒创公司利益,而非个人利益。
刘勇的辩护人杨学林律师表示,各被告人无诈骗动机,股权质押不必然导致案件性质的变化,而且质押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灭失;刘勇未在犯罪过程中得利,虽然是上海顺天城的股东,也不属于经营管理人员,不能作为直接责任人。
山东蓝海的辩护人王飞律师表示,5000万元的贷款担保系在建工程,价值约1.5亿元,担保价值远超贷款金额,股权质押系银行提出,且仅是补充手段。此外,蓝海已经还清贷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顺天城公司的辩护人尚满庆律师认为,该案从一开始立案就不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
庭审结束后,案件未当庭宣判。
(原题为《一起民事案“升级”刑事案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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