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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拟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鼓励建设海葬纪念场所祭奠
青岛拟禁止销售、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5月24日,青岛市政务网发布一则关于《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称全市拟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鼓励通过建设生态葬或者海葬纪念场所、搭建祭奠墙、设置鲜花祭奠区等方式,方便居民祭奠。
通知称,制定此规定是为了推进移风易俗,深化殡葬习俗改革,防止火灾和环境污染。
27日上午,青岛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一林姓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解释,该规定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如果群众有疑问,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基本上框架是确定的”。他表示,该规定意见稿已经由司法部门审核审议,后面要交市人大等部门审议。
上述规定指出,禁止在山林、林场、公园、绿地、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抛撒冥纸(币)、纸钱、纸扎实物及其他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的范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管理清单并公示。
禁止将上述物品带入殡葬服务机构和祭奠怀念场所,殡葬服务机构和祭奠怀念场所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可循环利用的祭奠物品。
规定同时对制作、销售以及在山林、林场、城市道路、广场、殡仪馆、公墓等不同场所焚烧抛撒各种丧葬祭奠物品的处罚措施进行了说明。
其中,制作、销售冥纸(币)、纸钱、纸扎实物及其他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丧葬祭奠物品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山林、林场、公园、绿地焚烧抛撒各种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森林高火险区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依法从重处理。
规定同时指出,1997年3月14日青岛市人大通过的《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同时废止。
前述林姓工作人员解释,青岛在1997年出台了类似规定,但施行过程中,传统祭祀习俗改变起来难度很大,当时规定的表述和现在的发展不适应。目前的规定意见稿在原来文件的基础上提出,目的是适应青岛生态文明建设、移风易俗、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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