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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交行5亿放贷案重审改判,4名银行职员被判有罪2人免罚
5月24日,山东青岛交通银行5亿贷款案重审宣判。4名银行职员仍被法院判定有罪,但相比原判决,这4名被告人的刑罚均被改判,其中2名从犯免于处罚。
此案4名被告人都是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的员工,分别是原行长戚静、行长助理赵声、客户经理刘兴尚、营运主管费璟波。因为牵涉5亿元放贷一案,4人被山东省桓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山东省桓台县法院分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4人分别判刑六年、五年、二年六个月、二年。2018年5月,淄博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次重审判决,桓台县法院仍认定4名被告人分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决书显示,戚静、赵声被分别判刑三年、二年,刘兴尚、费璟波两人则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审理时,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5月25日,戚静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法院宣判时,戚静晕倒被送往医院,随后办理了取保候审。朱明勇介绍,4名被告人均决定上诉。
5亿贷款背后的虚假贸易
此案中的5亿元贷款,申请表上的用途是两笔化工贸易。法院审理查明,这两笔企业之间的贸易其实并不存在,只有两份所谓的“购销合同”。而5亿贷款的真正用处,是填补上市企业的财务漏洞。
澎湃新闻梳理判决书发现,李滨和李方学两人,可谓5亿贷款案的始作俑者。案发前,李滨是上市企业、总部位于淄博桓台的东岳集团的财务总监兼结算中心副主任,李方学则经营着山东盟诚电气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淄博、青岛多家公司。
在戚静等人的案件中,李滨、李方学均是证人身份。两人证实,2012年至2014年年底,李方学控制的公司通过李滨,向东岳集团的子公司借贷超过13亿元,逾期没有归还。
法院审理查明,为了增加公司存款余额,从而顺利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东岳集团的年终审计,李滨伙同李方学、田茂连等人,虚构了东岳集团子公司与山东盟诚电气公司关联企业(以下称盟诚系公司)的两份购销合同,以此向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申请贷款。
2014年12月,交行方面为了保证贷款资金安全,与东岳集团子公司和盟诚系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交行根据企业的购销合同,分别给予盟诚系公司3亿、2亿流动资金贷款,东岳集团子公司则在交行的保证金账户存入5亿元“回购准备金”。如果企业还贷出现逾期违约,银行有权扣划“回购准备金”。
判决书显示,盟诚系公司申请的5亿元贷款获批后,很快转到东岳集团的子公司账户。盟诚系公司的田茂连等人给青岛市北第一支行揽储2亿多元表示感谢。
可是,到了2015年10月,5亿元的放贷安全出现麻烦,盟诚系公司已三次欠息。于是,交行方面根据此前的三方协议,将东岳集团子公司存在交行保证金账户的5亿元予以扣划。东岳集团随后报警称,财务总监李滨与银行人员恶意串通,涉嫌侵占公司资金。
2016年2月,李滨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桓台县检察院批捕。数月后,交行职员戚静、赵声等4人先后被桓台警方带走,此后被批捕、起诉。
桓台县法院认为,时任交行市北一支行行长的戚静、行长助理赵声、客户经理刘兴尚明知《购销合同》虚假,贷款申请所依托的贸易背景不真实,仍通过签订三方合作协议,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亿元。
刑案重审,两人免刑
青岛交行5亿放贷案,涉及刑案、民案两部分案件。刑事方面,4名银行职员被指控构成犯罪;民事方面,东岳集团的子公司起诉交行青岛分公司,要求返还被扣划的5亿资金。
刑事案件中,戚静、赵声、刘兴尚被检方指控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反国家规定发放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辩护律师则辩称,被告人对贷款的用途、企业偿还能力和还款方式进行了严格审查,放贷经过了审批流程,最后也未造成损失,故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外,戚静、费璟波被指控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检方指控,为迎合李滨的要求,戚静指示费璟波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询证函——证明东岳集团子公司存在交行保证金账户的5亿元,并非保证金而是普通存款,这样有利于东岳公司的财务审计。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对司法机关将询证函归为金融票证,提出了质疑。
2017年12月,山东桓台县法院分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戚静、赵声、刘兴尚、费璟波,分别判刑六年、五年、二年六个月、二年。5个月后,淄博中院将案件发回桓台县法院重新审理,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
在重审阶段的2019年5月上旬,交行青岛分行包括行领导在内的1500多名干部职工,在网上发出签字按印的联名控告信,认为桓台县司法机关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而“选择性办案”,“只追究银行工作人员的违法放贷刑事责任,而对东岳集团、盟诚系公司相关人员的骗贷行为不追究。”控告信还指出,此案发生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均在青岛,淄博市桓台县司法机关没有管辖权。
桓台县法院重审后出具的判决书中,对管辖问题进行了阐述。该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涉及的相关购销合同、三方合作协议等文件的签订行为,“部分发生于桓台县”,故桓台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桓台县法院重审认为:被告人戚静、赵声、刘兴尚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贷款的贸易背景不真实,未严格审查贷款企业的相关情况,违法发放贷款5亿元,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此外,戚静、费璟波为他人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询证函,涉案金额5亿元,其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2019年5月24日,桓台县法院作出判决,“鉴于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戚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赵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刘兴尚、费璟波则免于刑事处罚。
民事官司打到最高法
相比原审判决,此次重审宣判,4名被告人的刑罚得到减轻或免除。5月25日,辩护律师朱明勇告诉澎湃新闻,4名被告人均坚称自己无罪,将提出上诉。
如此看来,交行5亿放贷案的刑事部分经过一审重审后,将再次进入二审环节。而民事部分的案件,因涉案标的较高,由山东省高级法院一审。
2017年11月,山东高院正式受理东岳集团两子公司分别起诉交行青岛分行的民事诉讼。东岳集团两子公司请求确认当年的三方协议无效,青岛交行应交还此前扣划的5亿元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
当年交行与东岳集团子公司、盟诚系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约定,如果盟诚系公司还贷逾期违约,银行方面可将东岳集团子公司存在保证金账户的5亿元予以扣划。事实上,正是由于交行扣划了5亿款项,引发一系列诉讼。
山东高院认为,三方协议是东岳集团原账务总监李滨以集团子公司的名义签订且加盖了公章,李滨的行为是否经过其企业内部相关程序,对外不影响协议的效力,且没有证据表明李滨等人与银行员工恶意串通,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此后,原告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最高法对东岳集团一家子公司的上诉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当年交行放贷给盟诚系公司的5亿资金实际转入了东岳集团子公司账户,而因为还贷逾期,银行根据协议扣划了东岳集团子公司账户上的5亿元,故此次放贷和扣划,并未造成银行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损失。
最高法遂驳回了东岳集团一家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至于另一家东岳集团子公司的上诉,目前最高法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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