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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环境综合整治出台江边“禁令”:严查露天烧烤等9行为
5月2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江城区段江面及岸线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从即日起,西起四方台大桥,东至滨北线松花江公铁两用桥,南起松花江南岸外延一百米,北至松花江北岸外延一百米围合区域内的陆域和水域,禁止露天烧烤、擅自设置码头及私搭乱建和乱摆乱放等9种行为。违反通告规定的,将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松花江哈尔滨城区段江面及岸线九项禁止行为
1. 禁止擅自设置码头或者水上浮动设施;
2. 船舶在规定的停泊区域外随意停泊;
3. 未经许可占用河道、滩涂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4. 违规在堤坡上设置扶梯、廊桥,在堤岸上摆放废弃船舶或者其他废弃设施;
5. 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航行;
6. 未经审批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进行经营活动;
7. 进行露天烧烤、私搭乱建和乱摆乱放;
8. 违反规定向沿江陆域、水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9. 在码头、水上浮动设施外体乱贴、乱画、乱挂、乱设广告。
通告要求,码头、水上浮动设施,应当按照划定的功能区布局进行设置、迁移,实现分类管理、分区停放;没有合法审批手续设置的码头、餐饮趸船、水上浮动设施等各类设施,非法占用河道、滩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停放的船舶,在堤岸上摆放的渔船、废弃船舶或者其他废弃设施,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迁移;对不主动迁移、不配合政府整治工作的,依法清除。
同时,船舶、码头、水上浮动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积极配合全市松花江城区段趸船整治及其他环境整治工作;对不配合甚至阻挠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将纳入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原题为:《露天烧烤?不行!哈尔滨江边“禁令”来了!9种行为严查,更狠的在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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