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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暴力“套路贷”逼债侵财,江苏南通一涉黑组织16人获刑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蒙军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首犯何蒙军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九个月至二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不等罚金。
2017年3月以来,何蒙军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先后在南通设立了两家零用贷公司,并在扬州、泰州分别设立了类似的零用贷公司以及车贷公司。他们以上述公司为“外壳”,形成了以何蒙军为组织者、领导者,姚某等为组织者,华某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将“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相结合,肆意侵占被害人财产。其中,一名被害人借款6万元,实际到手仅3.8万元,在被他们多次的殴打、恐吓下,短短18天竟还了15万元。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用放哀乐、堵锁眼等形式上门讨债或骚扰恐吓,甚至使用抢劫、非法拘禁方式迫使债务人还债,在寻衅滋事过程中,不顾被害人家中有癌症晚期病人,使用喇叭大放哀乐;睡在被害人家中,并且骚扰被害人邻居,以达到施压的目的;将被害人家中老人身上仅剩的100余元零钱、硬币搜刮一空;还有催收人员在被害人无财产可拿的情况下,竟将其家中的黑鱼、鸡鸭抱走。致使10余名被害人有家不敢回,4名被害人被迫搬家,被害人经营的店铺不敢开门营业,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以被告人何蒙军为首的犯罪组织,人员稳定、层级分明,具有组织特征,以此为基础,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敛财,所聚敛的钱财再反过来维系、支持组织的生存、发展,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何蒙军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方法,敲诈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纠集组织成员采用滋扰、纠缠、哄闹、喷漆等“软暴力”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为向他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借款人;伙同组织其他成员提供场所,组织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
根据该黑社会性质组织1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何蒙军等14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原标题《用暴力“套路贷”肆意逼债侵财 江苏南通一黑社会性质组织16人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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