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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三起纪委监委通报贯穿一组关键词:同志+主动投案+配合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同志涉嫌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湖南常宁市委副书记唐奇林同志涉嫌违纪,主动投案,目前正在配合衡阳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安徽黄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方琪同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配合黄山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近期,以刘士余为开端的一组纪委监委通报引发关注,其中出现了以往通报中少见的表述——配合审查调查。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同志”、“主动投案”、“配合审查调查”这组关键词贯穿上述三例通报。而在近期的另一部分“主动投案”的官员中,“同志”的字眼并未在通报中提及,同时通报依然称为“接受审查调查”,而非“配合审查调查”。
例如,广西贵港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贵港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河北承德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白晓利涉嫌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承德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对于称“同志”一事,中央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在原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曾作解释称,党内互称同志,是党中央对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的一贯要求和重要政治规矩。在组织审查期间,被审查人仍然具有共产党员身份,因此应当以同志相称。其次,审查期间互称同志是纪检机关转变执纪方式和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执纪审查本质上是党内审查,通过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被审查人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也是对被审查人进行党性教育的过程。从审查一开始互称同志,要求被审查人学习党章,重温入党誓词,有利于唤醒被审查人的党员意识,重拾初心、重建对党组织的忠诚。
至于“配合”的表述会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澎湃新闻注意到,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提及: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这一条例又该如何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资料指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组织核实”,主要是指在立案审查前,党组织对反映的问题线索采取的调查、核对、确认等工作,既包括初步核实工作,也包括巡视巡察、谈话函询中的抽查核实等工作。“立案审查”,主要是指根据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相关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组织的违纪同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初步权限和程序予以立案审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重在强调“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既包括本人单独实施的违纪行为,也包括在共同违纪中参与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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