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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陵园内穿仿纳粹军装拍照并上网发布,两被告被判登报道歉
5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英雄烈士保护法》颁行后浙江省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判令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社会影响。
李某、吴某是杭州一家理发店的同事,2018年12月30日晚,两人下班后回到住处,与另三名同事相约玩雪拍照。出发前,自称“军事迷”的李某换上自己收藏的一套仿一战德军军服及军帽,并将一套仿二战德军纳粹军服提供给吴某穿。之后,两人在萧山烈士陵园持手机拍照,并在好友数1940人的QQ空间发布,后被转发扩散,短时间内相关内容达36800余条,社会影响恶劣,引发网友强烈不满。随后,公安机关对二人寻衅滋事行为立案调查,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14日,对吴某处行政拘留7日。2019年4月4日,杭州中院受理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检察院提起的“被告李某、吴某侵害萧山烈士陵园烈士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5月21日,该案在杭州中院一号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旁听席上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特约监督员、人民监督员、陵园烈士亲属代表,还有来自杭州高级中学的100多名师生。杭州市检察院派出三名检察官出庭参加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许米任审判长,这是《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该院首次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案。
法院当庭判决:被告李某、吴某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上述媒体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李某、吴某承担。
法院认为,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社会都应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英雄烈士的荣誉神圣不可侵犯。萧山烈士陵园是褒扬烈士、教育后人的重要公共场所,两被告的行为轻视英雄先烈,无视公众情感,蔑视法律尊严,侮辱和亵渎了英雄烈士的荣誉,侵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评价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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