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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因何错判|审理再审申请——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

[日]秋山贤三|曾玉婷 译;魏磊杰 校
2019-05-29 10:20
来源:法律出版社《法官因何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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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最近翻译出版了秋山贤三的《法官因何错判》。岩波书店最初于2002年出版该书时,正是日本“司法改革”迫在眉睫的特殊一年。日本司法存在的问题由来已久,例如审判耗时长久、是否有既廉价又轻松的诉讼方法、是否存在令民众作为主体参与审判的形态等。

秋山贤三有25年身为法官参与审判的经历,1991年从法官职位上卸任作为律师从事实务。秋山贤三的书取名为《法官因何错判》,然而并不仅研究“法官的错误”,他关注的是“法官错判”酿成冤案的现代刑事司法的构造,这其间也包含了辩护行为的不充分。在书中谈到了其担任法官及律师时经手案件的经验,冤案,冤案中检察官、法官、律师的情况以及与此相关的种种事项。秋山贤三在书中还记录了他站在法官角度对事实认定进行的多方思考,并回顾了每个案件包含的问题点。以下摘录书中关于已经再审、确定无罪的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书中第三章)。

《法官因何错判》,[日]秋山贤三 著;曾玉婷 译;魏磊杰 校,法律出版社 ,2019年。

一、搜查的展开与起诉、判决

事件发生与最初的搜查

1953年11月5日凌晨五点十分左右,在德岛市内经营收音机业务的S(50岁)被人用刀刺死,这便是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犯罪现场是一栋旧房内的卧室,面积为四叠半大小,现场遗留有匕首、手电筒等物,家人睡觉的被子上有犯人的鞋印,而且这栋S家的旧房房顶上的电话线与电线都被切断。(叠:在日本,房间面积常用榻榻米的块数来计算,一块称为一叠,大约为1.65㎡。——译者注)

S是个电器商,为了扩大事业,旧房旁边正在盖一栋三层的新房,与他同居的是姘妇富士茂子,同时还有他们九岁的女儿Y子。再往里的一个房间内住着店员N(17岁)和A(16岁)。负责搜查工作的德岛市警方从遗留物件着手,在“外部犯人论”的基础上进行搜查,到翌年的1954年6月,认定某暴力团伙成员K为嫌疑犯。然而,由于没有足够的定罪证据,高松高等检察院命令德岛地方检察院重新搜查。

检方的“预判搜查”与起诉

不幸的是,从1954年6月起,德岛地方检察院将搜查方针转为“内部犯人论”,开始独自进行“预判搜查”。(预判搜查:事先内定了犯人的大致标准,符合这个标准的就去搜查,不符合的就不搜查,这是造成冤案、放走真凶的一个“温床”。——译者注)德岛地方检察院在同年7月10日的搜查会议中,将姘妇富士茂子锁定为犯人。但是,一旦采用“内部犯人论”,就必须对各个物证进行逐一排查,然而,留在被单上的脚印、手电筒、匕首等物证却都没有被具体地研究过。

同年7月,德岛地方检察院为了收集到符合自己“预判”的供述,就对一些可能证实“内部犯人论”的证人进行强制搜查。地方检察院逮捕拘留了同住一个屋檐下的少年N和A,并采取了监护措施,强制两人录口供,N和A因此分别被拘留了四十五日与二十七日。两人在关押期间,被迫作了四个虚假供述,检方在此基础上作成了一份供述调查书。这四个虚假供述分别是:(1)目击了S与茂子的搏斗;(2)在茂子的指示下,切断屋顶上的电话线、电线;(3)在茂子的指示下,将日式鱼生刀从两国桥上丢入河中(以上为N的供述);(4)在茂子的指示下,从某暴力组织中借来匕首(A的供述)。

得到两人供述调查书的地方检察院立即拘捕了茂子。1954年8月13日,茂子被逮捕、拘留,拘留期间被迫作出虚假的自白,检方根据其内容作出自白调查书(8月26日),同年9月2日起诉茂子。

错误的一审、二审判决——职业法官掉入的陷阱

1956年4月18日,德岛地方法院对茂子作出“十三年有期徒刑”的有罪判决。这个判决原样引用了检察官的怀疑,完全将检察官公诉意见的要旨逐条罗列,最后形成了判决书。法官用这样一份判决书,就对竭力向法院主张无罪的茂子作出有罪判决,非常冷酷且无力。

例如,关于“N供述的将日式鱼生刀丢入新町川”的争议点,一审判决书上写道:“该日式鱼生刀是从两国桥上丢入自西向东横穿德岛市新町的新町川(后来经某证人证实,该刀经河床疏浚也无从发现,但这并不影响上述的认定)。”这只是笔记式地陈述法院的“感想”,并不是针对被告主张无罪的事实认定的详细论证。

然而,当我们研究证人N证词中“把刀丢入河中”的可信度时,要注意:刀最终落入“河底”,这是一个一般不会有人去动手脚的地方。因此,当河床疏浚后却找不到凶器便是明显的“客观事实”,既然如此,自然应该对证人N的可信性提出根本的质疑。这种无视证据法基本原则的判决,从根本上瓦解了人们对法院事实认定的信任,茂子因此提出上诉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1957年12月21日,高松高院驳回了茂子的上诉。此次判决不再是一审判决中“笔记式的记录”,判决书上不仅写道:“如上说明,本案犯罪的决定性证据是N与A两位证人的证词,无须再争论。因此,两位证人证词的可信度可谓是左右本案结论的要点所在。”并且还详述了这两位住宿雇主家的店员的证词值得信任的理由。然而,二审判决也充分暴露了对茂子不当的判断与偏见。

例如,上文提及的关于丢弃鱼生刀证词的可信度判断,二审判决的观点与一审判决大抵类似:“假设鱼生刀依然存在于丢弃时的位置,能否发现也是另外一个问题,不能因为无法发现,便直接否认丢弃的事实。”此外,警方完成的现场勘查记录中记载着搜查人员从走廊的脚印形状对茂子进行“心理状态的推测”,二审判决也无批判地原样采用了。

上诉撤回与此后的戏剧性发展

面对二审判决,茂子提出上诉,但在1958年5月10日,茂子也未与律师商量,便突然撤回上诉。她的理由是:已经对法院与法官彻底绝望了,律师费用也成了经济负担,茂子不想再给家人添麻烦,如果自己不得不接受审判,那么她决意要尽快服刑完毕,出狱后亲自寻找真凶。

然而,在撤回上诉、判决确定之后,事态突然有了戏剧性的发展。1958年7月8日,首先A坦白先前庭上的证词是伪证,之后,10月9日,N也坦白作了伪证。他们俩首先对茂子的外甥承认了自己作伪证的行为,并且不仅仅只在私下坦白,两人都在德岛东警察署、德岛地方法务局人权拥护科明确承认他们指认茂子是犯人的证词是伪证。

二、再审申请

“不反省”的模范囚犯

茂子在狱中是个“不反省”的模范囚犯。她坚持“出狱之后会为死去的丈夫祈冥福,并且找出真凶”。茂子在狱中开始申请再审。面对茂子的一次申请、二次申请、三次申请,德岛地方法院通通驳回。

1968年10月14日,茂子第四次申请再审。茂子已经于1966年11月30日从枥木监狱假释出狱,此次申请是茂子出狱后的首次申请,然而德岛地方法院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35条第6项(被判有罪者出示明确证实无罪的新证据时,方可通过其再审申请)的事实为由,再次驳回申请。在此期间,虽然N与A被控告伪证罪,但德岛地方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针对德岛地方检察院的不起诉处理,德岛检察审查会作出“适合起诉”的裁决,劝告检察院提出起诉,然而德岛地方检察院依然不起诉。假如因伪证罪起诉N与A,致使两人皆获罪的话,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5条第2项的规定,“成为原判决的证据的证词……通过最终判决被证明是虚假时”,应当开始再审,因此茂子的再审便会被提上日程。检察院无视检察审查会的劝告,彻底堵死了茂子的再审申请之路。

最高法院白鸟/财田川决定

关于是否受理再审,根据历来的判例,申请再审时必须提出“可判无罪的确凿证据”, 即便该证据在最终判决时再审申请人陈述过,但必须要理由清晰明白到足够令再审法院同意推翻原审有罪判决而认定无罪(东京高院1957年的裁决),这种规定,便将受理再审的条件限制为出现确凿的不在场证据的这类特殊场合。此举被批判为实质上令再审制度成为“无法开启之门”。

1975年5月20日,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驳回了白鸟事件(发生在1952年的射杀警察事件,最终判决被告无期徒刑)的再审申请,但对再审法理作出重大的判示,即:

(1)再审也适用“罪疑唯轻”的刑事审判铁则。

(2)裁决时应采用综合新旧证据的综合评价法。

上述白鸟裁决的要旨,于翌年1976年10月12日,也被用于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的财田川事件(发生在1950年的抢劫杀人事件,最终判决被告死刑)中。而且,不同于白鸟裁决中驳回了再审申请,财田川裁决的重要特征,是在与新证据的证明力无直接关系的范围内也作了深入透彻的判断,撤销原判,退回重审。

第五次再审申请

1978年1月31日,茂子第五次向德岛地方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日辩联将其命名为支持再审的“指定第一号事件”,按照1975年最高法院白鸟裁决的要旨,全力请求德岛地方法院受理再审。我在当年的1月就已经得到4月1日前往德岛地方法院任职的内部指示,同年4月8日,开始在德岛地方法院刑事部工作。

任何法院随时都会源源不绝地进来新案件,但对德岛地方法院而言,这个再审事件仿佛格外沉重。在战后的德岛地方法院,此次的收音机商杀人事件与1955年导致多名婴儿成为受害者的森永奶粉事件都是一段特殊的历史。国民对于收音机商杀人事件十分关心,甚至到了一提及德岛法院就必然想起该杀人事件的程度,而且其中还牵扯到茂子的悲剧,法院内部也有职员对该事件感慨颇深。我专心阅读案件记录的梗概与辩护人的再审申请书,至同年7月初,才通读完毕。

当时任德岛地方法院刑事部总括法官的安芸保寿审判长是一个土生土长的德岛人,彬彬有礼,为人敦厚。既可以与同事融洽共处,甚至一同深夜唱卡拉OK,也可以在工作中一丝不苟,展现严谨的职业意识。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审判长会细心阅读诉讼记录,自己负责的案件判决书是他手握毛笔用楷体一字一句用心写下的。而且他在事实认定方面谨慎严格,量刑上基本都会关照被告。我认为安芸保寿审判长作为这个时代的一名知识分子,拥有 “一个独立法官应有的思考方式”。

以安芸审判长为中心,法院开始审理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的第五次再审申请。从此以后,直至最终判决,安芸审判长与我们两个陪席法官全程见证了整个再审事件。

二十二册“不提交记录”的公开

在第五次再审申请的早期审理中,德岛地检公开了二十二册“不提交记录”。在之前的最终判决公审中并未提交的材料,例如最初的嫌疑犯——暴力团伙成员K的不起诉记录等相关记录,直至再审申请的阶段,才第一次呈现在法官、辩护人眼前。

这二十二册“不提交记录”的公开,如明灯般清晰照亮了之前审理中隐在暗处的内容。在此案件中,原本最终判决记录中的实地勘查报告明确写道:“报告中附有34张照片。”然而,实际报告中的照片仅有28张而已,令人匪夷所思。而在嫌疑犯K的不起诉记录中,却附有数张照片,其中便有几张照片明确证实了茂子一家人就寝的被单上有“胶鞋的鞋印”。

最终判决中认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被害者S、茂子与女儿Y子三人就寝的四叠半的房间内。事件发生时年仅九岁的Y子在法庭上明确证实,“有个蒙面大叔进入房间”,这与茂子的供述一致。然而,之前审理案件的法院却以Y子的供述是“儿童的见闻不可靠”为由,拒绝采纳。

但是,被单上明显的鞋印照片明白无误地证明了外部犯人进入犯罪现场的事实。检察官为何藏匿了这张照片,将茂子作为犯人进行起诉?从实地勘查报告中撕掉“6张照片”的究竟是谁?如果将这些照片作为呈堂证供,茂子是犯人的根据也应消失殆尽了吧?如此重大的事实却不明示法院,法院直接采用了缺失“6张照片”的实地勘查报告作为证据,将茂子判为有罪。法院面对报告上明显缺失“6张照片”的重要事实,究竟是在何种考量下作出判决的?

茂子之死与裁决书起草态势

当时,茂子已经病魔缠身。1979年11月8日,茂子的四个兄弟姐妹以“茂子精神失常”为由,第六次提出再审申请。最后代表法院照顾茂子临终的人就是我。11月13日,当时任主任法官的我与首席书记员一同前往茂子住院的德岛市医院,在检察官、辩护律师一同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主治医生的意见,查证了患者的状态。这是对第六次申请中的申请要件(精神失常状态)的必要审查。

此时茂子已经陷入昏睡状态,挣扎在生死之间。一个月前,在辩护团的邀请下,审判长、检察官、辩护律师等人共同来医院探望茂子,当时茂子的意识尚属清晰,她拉着辩护团团长与审判长的手,反复地喃喃自语:“审判长,我是冤枉的,帮帮我。”这个被法院辜负了无数次的妇女,走到生命尽头依然对法院抱有期望,不断喊冤。蒙冤者最终也只能继续指望着法院,这个社会不能是一个“不可信任法院”的社会。

然而,一个月后,茂子已经虚弱到口不能言,终日昏昏沉睡。我看着她消瘦的脸庞,她的侧颜与“被单上的鞋印”重叠在了一起。假如那“6张照片”没有被撕掉,眼前的这个妇女应该会有别样的人生吧?但是,两天后,11月15日,就在法院进行证据调查的当天傍晚,茂子走完了她的一生。第五次申请随着茂子之死落幕,之后,法院继续审理茂子的兄弟姐妹四人提出的第六次再审申请。

1980年3月28日,辩护律师、检察官的最终意见陈述结束,审理终于进入最后阶段。进入6月后,德岛地方法院临时将分配给我单独审理的新案件全部暂停,我开始着手撰写正式的裁决书。从此之后,每天日间我在法院处理完所有的事务,下班回家后起草裁决书直至深夜。裁决书整体构思完成,开始进入起草阶段是在7月中旬之后了。每一份记录都已经请人复印成法官专用文件,所有材料都在家中备齐。一旦进入裁决书起草状态,我脑中全是案件,毫无空间容纳其余琐事。因此,但凡是案件相关事项,都能瞬间在我脑海中闪现,而我与家人的交流反倒心不在焉。这种状态一直持续了一个半月,8月末,我终于将裁决书草案提交审判长。之后,便是裁决书细节的合议、打印、裁决书告知等诸多流程。

开始再审决定与被告缺席的无罪判决

1980年12月13日,德岛地方法院决定开始再审已故富士茂子的杀人事件。这时距离茂子去世已近一年。

这份裁决书全面分析了店员N与A的供述经过,从他们的供述变化与物证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一审、二审判决的说明等,得出两人作伪证、茂子无罪的结论。同时,裁决书最后的文字从再审法院的角度直白地表达了对已故的茂子女士、长期为雪冤而奔走的家属、被卷入冤案的店员N与A的同情与感慨。

日本没有确立一个制度,使人们能够认真对待那些在冤案中受到伤害、因国家犯错导致人生支离破碎的当事人及其家人。最常见的是这些人的情感无处可去,无人理睬。恕我孤陋寡闻,至今还未得知当一个冤案大白天下的时候,日本有哪个具体的担当者或机构的最高责任人出面明确表达谢罪之意的例子。当我们直视此次案件中令人痛心的人生片段——遭受不当处罚、耗尽后半生来雪冤的茂子、耻于自己意志的薄弱甚至意图自杀的店员N及其家人,安芸审判长以下的所有法官都有“肃然正襟”的心境。

检察官就开始再审决定向高松高级法院提出即时抗告,但被高院驳回,之后,德岛地方法院开始受理再审。1985年7月9日,德岛地方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法庭上,对茂子的兄弟姐妹四人宣读“被告富士茂子无罪”的判决,该案件就此画上句号。

这时距离案件发生已经过去三十二年。

三、富士茂子再审事件的启示

当真作了科学合理的判断吗?

在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中,检察官对被害者的妻子展开了基于不当嫌疑的“预判搜查”,并提出起诉,而且,负有审查责任的法院却未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以无法成立的理由判处茂子有期徒刑。换言之,全体司法以势众之态为茂子冠上犯人之名,这等于给失去丈夫、同时也是受害者的茂子施加了“二重伤害”。这不仅是对茂子,也是对她身边的人们一种莫大的伤害。

然而,即便检察官起诉错误,审理的法官只要慎重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遵从“罪疑唯轻”的宪法原则进行审判,茂子也不至于如此受苦。此案件中,法官的事实认定已经严重偏离了一般要求的科学合理判断的标准。

例如,最终判决认定茂子与丈夫S“清晨搏斗”,但这是一个充满矛盾、违反经验法则的认定。S在腹部、胸部等身体重要部位共有十一处负伤,而茂子仅在左腹部有擦伤,据本人供述,这处伤口是在与犯人错身碰撞时造成的,除此之外,茂子身体正面毫无创伤,而且手心手背也无任何防御伤。S曾经是海军军人,体格强壮,而茂子身高不足一米五,身型苗条。这样体格悬殊的夫妻搏斗,丈夫身负十一处创伤被杀,而杀人的妻子却毫发无损,案件发生后还接受了警方的审讯,这在经验法则上是令人匪夷所思的。

当真思考过“实际生活”吗?

如果把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仔细地在头脑中反复回想,一个普通人都能意识到这样的“事实”在现实中无法成立。这便是为何要提倡以普通市民构成的陪审制度来替换职业法官的事实认定。

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暴露出了职业法官作出事实认定的不科学性,也揭露了本质上违反日常经验法则的冤案结构。在办公室或书房中,法官只要伏案“纸上谈兵”,无论如何都能描绘出一幅“画”来。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营生的普通市民则是扎实地立足于“现实”之上与“生活”作斗争。法官的事实认定,必须要严格遵循这种市民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法则与伦理法则。我深刻体会到,法官如果能用心倾听被告在法庭上的辩词,认真思考辩词背后他们的“实际生活”,然后完成每一个真挚的思考,拥有洞察事态与个人的“视角”,那么这场残酷的错判应该可被避免。

    责任编辑:韩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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