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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罪,刺伤浙大保安的外卖员被依法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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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刺伤浙大保安的外卖员刘某批准逮捕。
经初步审查查明,5月7日中午,外卖员刘某驾驶电动车欲进入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送外卖时,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与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执勤保安就持证进出登记问题发生争执,争执中刘某从外卖箱中拿出一把餐刀刺伤保安余某。经初检鉴定,余某构成轻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逮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刘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原题为《刺伤浙大保安的外卖员被依法批捕!》)
责任编辑:王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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