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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内玩耍时不慎骨折,谁该负责?

2019-05-14 12: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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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泼好动是孩子们的天性

在学校课间总喜欢嬉戏打闹

每每遇到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学生及学生监护人

对于如何划分责任、承担赔偿等问题

往往会出现分歧,各方说法不一

近日,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件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案件,现已作出判决,各方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

法院如何分责~

学生课间被撞骨折

责任难分上公堂

正在上班的小美爸爸接到了学校老师的电话,被告知女儿在学校受伤。

原来,当天做完早操解散后,小美正在学校楼下通道处与同学们玩跳绳,远处与其他同学玩耍的李明(化名)却与同学们追逐起来,跑向小美的时候不慎撞到了她,并致小美跌倒,随后小美便感到左手痛苦不已,于是老师就赶紧通知了家长来校。

随后,小美的父母立即将小美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小美左尺、桡骨下段骨折,需住院治疗。

住院治疗12天后,小美出院,出院后仍需留一陪人、全休1月、复诊等。

后经司法鉴定,小美左上肢功能部分受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校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小美支付了5400多元医疗费。

小美康复后,其父母要求李明及其监护人赔偿小美因伤造成的损失,并要求学校、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学校认为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医疗费,且小美致伤势是因其不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学校不需再赔付;而李明的监护人则认为两个孩子是互相碰撞,并非李明故意所为,李明一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各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小美父母遂将学校、保险公司、李明及其父母诉至高要区人民法院,诉请李明及其父母连带赔偿小美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0000多元,学校、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簿公堂各执一词

法院辨责定纷止争

小美的爸爸诉称
我女儿好好地去上学,却在学校被李明撞成残疾,对她以后的身心都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李明一家首先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在此事件中,我认为学校没有很好地尽到监管义务,保险公司是承保方,因此我认为学校跟保险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明的父母答辩称
我儿子没有故意撞倒你女儿,你家孩子还撞到我家儿子呢!我儿子的嘴角都受伤了,我们不同意赔偿!
学校则认为
学校作为监管方,经常教育学生不能在学校楼梯、走廊、过道、通道玩耍,已尽教育管理职责,小美的受伤是因其没有听从教育,在楼下通道与同学跳绳,才造成被李明不小心撞倒的偶发事件,其自身应承担过错责任。且保险公司已代学校一次性赔偿其5400多元,学校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答辩认为
我司与学校之间建立的是校园责任保险合同关系,与小美之间没有任何侵权或合同关系,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我司仅对学校的过失责任承担理赔义务。
高要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后认为

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受害人小美和致害人李明于上学期间的课间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学楼楼下通道的场地内玩耍时发生碰撞,造成了小美人身损害的后果,故本案为学生伤害事故。事故造成小美受伤并遭受了各项损失,本院经核算其合理合法部分的损失合计73000余元;对其主张的其他损失及按责应由其自行承担的诉请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

小美是在做完早操解散后,在楼下通道处与其他学生玩跳绳时被在旁与其他学生玩耍中跑来的李明碰撞跌倒致伤。

二人的法定监护人在诉讼过程中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分别对小美、李明尽到了监护职责,亦没有证据证实小美、李明具有本人财产。

小美、李明均系案发学校的在校学生,本案伤害事件正处于其在该校学习、生活期间,但该校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发现小美、李明于课间在楼下通道玩耍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时有及时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小美受伤后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助以防止伤害加重。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八)、(十)项、第十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小美与李明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各25%即18000余元,其二人的以上过错责任分别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剩余50%即36000余元由学校承担,该部分因该校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责任险且在该责任险限额内足以赔偿,故学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保险公司与学校之间虽为校园责任保险合同关系(即与小美之间没有任何侵权或合同关系),但该公司在本案学生伤害事件发生后已履行了直接向小美支付医疗费的理赔义务,为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并切实、充分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学校应向小美担责的部分,由该公司在其承保的校园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小美为宜。

法官说法

校园安全须重视,避免事故防当先

活泼好动本是未成年人的天性,而由于心智尚未成熟,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辨别、判断能力,对各种危险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认识障碍,一些未成年人在嬉闹时由于忽略了安全,互相踢打碰撞等所引起的伤害案件时有发生。

因此,要避免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重点还是要抓好预防,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的几率。

◆ 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纪律,不从事危险活动,玩耍打闹要适度,避免伤人伤己案件的发生安全;

◆ 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应当正确履行好自身的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加强孩子的安全知识教育与健康品格教育,做好心理引导,培养孩子的安全防护意识;

◆ 学校也要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消除教育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隐患,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安全责任机制,安排人员值守,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家校共育,共同预防校园伤害事件,让孩子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快乐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请关注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

公正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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