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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首例行政诉讼:淘宝店主“民告官”败诉
淘宝店主胡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奶粉,还在网店公示虚假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浙江市场监管部门处以42万元罚款。因不服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胡某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杭州互联网法院。5月13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该院宣判的首例行政诉讼。
2017年11月,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淘宝网店经营者胡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胡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奶粉,违反《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决定没收涉案奶粉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计39万余元;责令胡某改正在网店公示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胡某不服,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合并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5月省市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胡某认为虽然确认原行政处罚行为程序违法,但实际上维持了处罚结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2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采用全程在线模式开庭审理此案,由院长杜前任审判长;今年5月13日,法院在线开庭宣判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执法人员的调查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提供虚假信息、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主体应认定为胡某,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主体正确。其次,从具体量罚看,胡某在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奶粉,但鉴于奶粉非假冒产品,且质量合格,没有发生影响他人健康的危害结果,酌情可从轻处罚,按法定最低额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量罚适当;对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因使用伪造的行政机关颁发的证照,酌情可从重处罚,按法定最高额处以3万元罚款,于法有据。
同时,从执法程序看,嘉兴市监局办案期限超过法定期限,但未对胡某的权利和行政处罚结果产生实际影响,故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不必撤销,应依法确认为程序轻微违法。综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原告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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