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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女乘客打公交车司机一巴掌,为何被判四年刑?
5月9日,30岁的海南女子陈兰(化名)再次受到公众关注。她掌掴公交车司机一案在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宣判。据海南日报报道,法院一审对陈兰判刑4年,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掌掴公交车司机的人受到刑事处罚,网上叫好声一片,但也有人提出疑问:仅仅打了一巴掌就判刑4年,是否量刑过重?
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法学专家对此案和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了解读。
掌掴司机为何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我不应该在他开车的时候打他。这点我确实错了。”事发后接受采访时,陈兰坦承自己当时“太冲动”。
陈兰是海南省屯昌县人。2018年12月27日下午,她在海口市乘坐30路公交车,因为咨询车费问题与司机符师傅发生口角。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符师傅正在驾驶公交车,陈兰站在一旁与他争论。当时,陈兰用手扯下挂在公交车挡风玻璃内的国旗,扔到车门前。两人继续争吵。情绪激动的陈兰突然伸出右手,扇了符师傅脸部一巴掌。符师傅赶紧刹车,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带走陈兰。
2019年1月9日,陈兰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5月9日,此案在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陈兰的掌掴行为,为何被法院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分析,法院对陈兰的判罚依据的是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永红介绍,陈兰掌掴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属于上述条款中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
除了刑法的规定,2019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还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张永红教授认为,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陈兰对司机实施的行为属于“殴打”,危及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事发时的情形来看,陈兰掌掴司机的确带来极大的公共安全风险。被打的符师傅回忆,当时公交车行驶在城市主干道,时速20多公里,且正处于加速过程;车上有包括老人在内6名乘客。如果车辆出现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判刑四年属于法定量刑范围
据中新网报道,当时被掌掴后,司机符师傅为防止出现大的交通事故、确保乘客安全,立即刹车,将车辆靠边停稳并报警。
在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形下,对陈兰判刑4年是否“太狠”?
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张永红教授认为,法院对陈兰判刑4年符合法律规定。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下发的《指导意见》也指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第114条规定。
《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七种行为,比如事发环境为夜间或恶劣天气、在易发生危险或车辆密集路段、车辆载客10人以上或时速60公里以上、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又如何处罚?刑法115条第一款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张永红指出,刑法相关条款和《指导意见》对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惩处规定,是为了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5月9日陈兰掌掴司机一案宣判的数天前,另一名掌掴公交车司机的女乘客也被法院判刑。
据新华社报道,2018年11月28日,贵州女子吴某坐公交车时因车费问题与司机发生争执,吴某动手掌掴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与人行横道护栏碰撞,有乘客倒在车厢地板上受伤。近日,毕节市七星关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吴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合吴某自首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刑范围是三年至十年。张永红分析,贵州女子吴某被判刑二年六个月,是因为她被认定自首而减轻处罚。
“如果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只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也要判三年。”张永红说。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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