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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升级”律师调查令:可查网络虚拟账号等11类信息

周青莎/河南日报客户端
2019-04-26 19:32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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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客户端4月26日消息,民事案件中,律师需要去相关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吃闭门羹"怎么办?执行案件中,怀疑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举证?4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发布《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为律师取证"撑腰"。

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或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由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该证据的法律文书。

据了解,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尽管已经采取了大量措施,但是查找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已基本接近极限,有必要发挥当事人和律师作用,让律师参与证据和财产的调查。《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对律师自行调查取证不愿配合或有选择的配合。据了解,郑州、洛阳、新乡、开封、安阳等地法院出台相关规定,探索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有效果但不尽理想,需要省级层面出台规定,对协助义务人和协助事项予以明确。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效率,本《规定》应运而生。

《规定》明确指出,调查令可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等。从执行工作的角度,文件中列举了适用调查令的11种情况,其中包括,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相片、婚姻登记、征信记录、手机号码、微信、QQ、微博、支付宝、网络虚拟账号信息等。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或者必要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等四种情形,不得适用律师调查令。

调查令可以为律师取证减少阻力,但是不能滥用,《规定》对律师调查中的禁止行为及惩戒措施也做了明确。被调查对象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原题为《律师取证不再“吃闭门羹” 河南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责任编辑:文聪玲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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