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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三类案件审理,年陪审不超30件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19-04-25 19:33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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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三类案件的审理,年度陪审案件不超30件。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去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截至目前,全国共新选出人民陪审员近12万人,加上原来选任、尚未到期的人民陪审员共计30余万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马世忠介绍,前述《解释》共十九个条文,主要包括案件参审范围细化、参加庭审活动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参审上限数等方面。

在参审上限问题上,《解释》第十七条明确,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一般在不超过30件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过去,在少数法院确实存在‘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的现象。”最高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部长陈海光坦言,为解决这一问题,《解释》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二是就陪审员参加评议的程序保障作出规定。三是进一步明确了陪审员的参审上限数。四是对陪审员不从事与审判无关的活动作出规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特别是针对“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和“驻庭陪审”等问题,《解释》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规定个案随机抽取规则,规范合议庭评议的发言顺序。

比如,《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上述《解释》还规定,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然后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同时,《解释》还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发布会当天,最高法还发布了《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该《办法》着重就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问题作出规定。

在人民陪审员培训方面,上述《办法》增加了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延长了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学时;在考核方面体现以德为先的考核标准,还从严格管理的角度,明确了任期届满应当予以公告,规范了考核结果异议申请和处理的时限,细化了显著成绩和突出事迹的具体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新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亦在今日亮相,目前担任最高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兼新闻局副局长。此前,他曾任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和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

    责任编辑:陈绪厚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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