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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修订《法官法》,巩固司法改革成果
众所周知,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成效显著,法官员额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权交由承办案件的员额法官行使,办案责任终身制等等,一系列的改革都是围绕着“以庭审为中心”这个牛鼻子,以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部干扰、内部掣肘。这是司法改革的逻辑起点,也是制度的落点。一系列改革事项的推行和落实,让司法机关向社会输出更多的公平正义成果。
首先,司法改革取得显著成果,相关法律的修订也水到渠成,到了以立法巩固之前的改革成果的阶段。
根据新修订的《法官法》,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而员额法官作为案件的承办人,院庭长已不再对裁判文书进行“把关”签发,完全交由合议庭成员和承办法官审阅、签发。 这是把之前的改革成果上升为国法,减少不当行政干预,确保法官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裁量权。
其次,本次的集中修法也是有的放矢,瞄准之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此次修订的《法官法》,让问责机制更加细化科学,对司法裁判权进行了有效规范和约束。
《法官法》针对中国法治现实做出了“现实主义”调整,注意把握法治进步和中国法治现实之间的节奏,避免法治空转,也通过修法推动进步。比如,原来《法官法》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但现实中,法院的院长并不全来自法院系统,不少是从检察院、公安局甚至还有其他党务、行政职务上转任的。所以,这次《法官法》在法院领导任职资格上做出“精细化”规定:院长只要求“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而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则必须“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此外,针对司法权威不彰,甚至法官成为个案当事人的“出气筒”的问题,此次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拿出了很多有执行力的刚性措施来维护法官、检察官的个人权益。如果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有力的保护机制,让司法者免于不安和恐惧,让其不再流汗流血又流泪,进而轻装上阵,也是从个体层面上维护“以庭审为核心”这个改革目的。
以《法官法》《检察官法》为主要载体的制度建设,以立法维护、巩固司法改革成果,也将成为中国法治进步的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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