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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检察官法拟提请表决:遴选条件放宽,增加保密义务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19-04-20 12:02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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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4月20日至23日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季幸在作关于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中指出,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履职监督,并增加保密义务。

此外,上述修订草案还建议增加法官(检察官)经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的规定。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观察到,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拟在本次常委会上提请审议通过。

增加履职监督、保密义务,放宽遴选条件

上述汇报指出,在有关立法目的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履职的监督。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补充以下内容: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二是,在法官、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增加规定,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相应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同时,上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法官、检察官的职责分别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对法官、检察官职责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或调整,包括进一步明确法官办案行使职权的责任范围,进一步衔接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法官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同时,建议对检察官职责的表述作相应调整,增加了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等内容。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有关法官、检察官遴选的相关规定上,有意见提出,有关逐级遴选的条件规定过严、过细,可能导致遴选范围窄、周期长,不利于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开展遴选工作,建议法律中作原则规定,为相关改革实践留有空间。

比如,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中规定,中级、高级人民法院遴选法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五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最高人民法院遴选法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八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同样,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也有上述相同的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参加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法官、检察官经批准可在高校兼职,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还提出,法官(检察官)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教学研究交流工作有利于加强法治人才培养,有关方面实施了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等,建议法律作出相关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法官(检察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在免职情形上,有的常委委员、部门还提出,对于有的法官(检察官)由于自身原因申请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应明确为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一种情形。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本人申请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经批准的”规定。

除此之外,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法官、检察官应当客观公正行使职权,特别是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全面客观收集各种证据,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也有相应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法官、检察官履行职贵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同时,针对检察官职业特点,增加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责任编辑:陈绪厚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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