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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东妮娅案法院保全财产被指遗失,1.2亿赔偿申请遭驳回
备受社会关注的福建厦门东妮娅案有了新的进展。4月11日,厦门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厦门东妮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妮娅公司”)下属的8家公司国家赔偿申请。
此前,东妮娅公司原负责人江先路的遗孀赵璟娅以厦门中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导致其财产损失而提出了1.2亿余元赔偿申请。
认为法院违法保全致物品损失,提1.2亿赔偿申请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福建商人江先路曾在三明市一路创业成资产过亿的富豪;经政府部门的招商引资,他转战厦门,投入近3亿元创立东妮娅会所,曾被当地媒体称为“厦门最大的文化休闲品牌”。
2012年4月6日,江先路卷入一场与厦门市龙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龙得公司”)租赁纠纷引发的冲突,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江先路被抓5天后,东妮娅会所倒闭,资金崩盘,数百名员工失业。随后,江和妻子名下资产被冻结拍卖、变卖,以偿还贷款和债务。2013年7月,江先路在看守所被关456天后,获取保候审,之后被确诊为肺癌晚期。该案历经开庭、判决、上诉、发回重审、重审判决、再次上诉……
2015年11月,厦门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江先路无罪。半年后,江先路病逝。2017年2月,厦门思明区法院对江先路家属提出刑事赔偿案作出决定。
该决定书显示,法院支持了两项赔偿请求——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4.9万余元;同时驳回了其他赔偿请求。9个月后,厦门中院维持了上述赔偿决定。
江先路被羁押期间,东妮娅会所的财产物件曾被法院保全。江先路遗孀赵璟娅称,在此过程中,财物出现大量遗失,2017年5月,她向厦门中院提出了1.2亿元的违法保全国家赔偿申请。
赔偿申请书中赵璟娅称,在与龙得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厦门中院作出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东妮娅公司、江先路、赵景娅等财产,价值以1700万元为限。而厦门中院作出裁定后,查封了东妮娅公司承租龙得公司奥永大楼内的全部设备和物品,存在超标查封的行为。
之后还将保全财产的保管人变更为龙得公司,最终使得存放在奥永大楼价值1.2余亿元的财产遭到损毁、灭失。赵璟娅认为,厦门中院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产损失,对财产损失应承担责任,对损失予以赔偿。最后,东妮娅公司下属的8家公司共提出了共计1.2亿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厦门中院:保全过程未违规,可另行起诉保管人龙得公司
2019年4月11日,厦门中院对东妮娅公司下属8家公司提出的赔偿申请作出裁定,驳回8家公司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
裁定书显示,该案审理期间,龙得公司表示,法院查封的财产除已经判决归属其所有的中央空调外,其余物品均已灭失。厦门中院经审查认为,该院的查封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存在超标的查封。东妮娅公司主张该院存在超标的保全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对于变更保全财产保管人的问题,厦门中院表示,根据双方反映的情况,该院到现场实地调查后认为,东妮娅公司已经停止营业,并无人员看管经营场所,其亦向该院发函称无能力保护经营场所财产安全,已经不宜作为查封财产的保管人,而龙得公司作为上述经营场所的产权人,更能尽到查封财产的保管责任。故根据龙得公司申请,将龙得公司作为查封财产的保管人,符合法律规定。
厦门中院认为,该院在民事诉讼中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对其财产进行过处置,采取查封措施后已依法指定了查封财产的保管人,要求该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请求应予以驳回。同时厦门中院表示,龙得公司作为保管人,其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东妮娅公司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赵璟娅对裁定不服,表示将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上诉,同时也将会向保管人龙得公司追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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