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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回应预付款超合同:财务核销偏差,负责人未及时解释
4月12日早间,国内基因测序上市公司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大基因”,300676)就深圳证券交易所此前下发的问询函发布回复公告,就关联方员工参与公司研发、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等问题作出说明。
此前的4月4日晚间,华大基因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2号,下称“《决定书》”)。
根据《决定书》,华大基因存在订单型收入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使得公司2017年多计收入1327.94万元、净利润1244.94万元;公司关联方员工参与公司研发、审批和项目跟进工作的情形;公司向关联方预付款项金额超过合同约定的情形等。
上述《决定书》引发外界质疑华大基因虚增利润、关联交易等问题。4月7日傍晚,华大基因发布《关于网络传闻的说明公告》,就质疑作出回应。不过,就在该回应作出的第2天,深交所发出问询函,要求华大基因就前一日回应的关联交易部分要求补充说明问题。
针对关联方员工参与股份公司研发、审批和项目跟进工作的原因和合理性,华大基因在此番发布的最新公告中称,上市公司现已形成独立完整的业务流程、完善的研发体系和足以覆盖业务范围的无形资产储备,在研发技术方面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拥有独立的研发部门,在不同研发子方向拥有不同的研发团队,具有足够的科研设备,每年在研发上有较大的资金投入。
而关联方员工参与股份公司研发审批,主要是形式审核,不涉及实质内容的审核,主要有两点作用:节约知识产权申请费用;协助复核申请专利的材料是否形式上齐备。
华大基因称,由于公司历史上经历过架构调整,但部分审批系统和审批链仍沿用下来未及时更新调整,后续公司会进一步完善审批系统。
另外,“非小细胞肺癌ctDNA检测试剂盒(NGS)注册申报”项目、“结直肠癌早筛多重甲基化PCR技术开发”项目产出的相关专利,研发人员仅具有专利发明人的署名权,不享有专利的所有权。
华大基因提到,上市公司的研发不依赖于关联方。且该两项专利技术对应的产品,在2017年至2018年未形成收入,未对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目前不属于公司的核心技术。
另外,深交所问询函中指出华大基因向关联方预付款项金额超过合同约定的情形。经查,华大基因子公司深圳华大基因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深圳华大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3100-600086号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28亿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100%预付”,但实际在合同签订后华大基因支付了1.59亿元。
华大基因回复称,公司与关联方华大智造签订多个采购合同,包括合同编号13100-600086号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28亿元),同时还签订了合同编号13100-600121号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64亿元)。1.59亿元的付款系公司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之间向华大智造支付的数笔款项之和,主要对应13100-600086号及13100-600121号合同的采购交易。
前述合同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符合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分批交货及100%预付的交易模式符合行业的设备采购及结算惯例,支付的款项为购买设备所需资金,不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不过,华大基因提到,由于存在同一供应商对应多个合同的情形,且多个合同同期执行,合同总金额、分期付款金额(发货前支付该批次对应的100%货款)、核销金额并未做到一一对应的规范要求,且在付款核销时也未清晰地标注合同索引号,导致财务核销偏差。
值得一提的是,就上述所谓的偏差,在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华大基因相关负责人也未能对此进行及时充分的解释说明。华大基因称,已对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将持续加强付款流程的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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