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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顾雏军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已执行的罚金将返还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审判长裴显鼎宣布,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均宣告无罪。
在宣读完毕判决结果后,审判长裴显鼎向原审被告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原审被告以及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亲属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原审被告可以在宣判后分别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在答记者问时,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依照法律规定,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本案中,被改判无罪的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有松、晏果茹、刘科均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因部分罪名被改判无罪导致服刑期限超过改判刑期的顾雏军也可申请赔偿。法庭宣判后,审判长已当庭向顾雏军等人以及刘义忠的亲属作出了释明,告知他们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如上述人员提出申请,相关赔偿程序将依法及时启动。
原审判决对顾雏军等人还分别判处了数额不等的罚金刑。本案再审判决生效后,有关部门将依法把已经执行的罚金返还顾雏军等人以及刘义忠的亲属。
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
被告人姜宝军、张宏、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除了被判刑罚外,也被处以两万到数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顾雏军、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以(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9月6日,提前刑满释放的顾雏军开始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院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6)最高法刑申271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8日至2月5日分别约谈顾雏军等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于5月18日召开庭前会议,于6月13日至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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