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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再审案宣判:撤销部分量刑,维持挪用资金罪的定罪
2019年4月10日,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
审判长裴显鼎宣布,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项至第八项对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严友松、张细汉、晏果茹、刘科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
四、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无罪。
五、原审被告人刘义忠无罪。
六、原审被告人张细汉无罪。
七、原审被告人严友松无罪。
八、原审被告人晏果茹无罪。
九、原审被告人刘科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按央视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6.6亿元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存在,但该行为系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事项的延续,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相关法律在原审时已进行修改,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故顾雏军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对其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按犯罪处理,但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顾雏军、张宏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挪用数额巨大。鉴于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可对顾雏军、张宏从宽处罚。
审判长裴显鼎对顾雏军等原审被告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原审被告人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可以在宣判后分别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顾雏军。 视觉中国 资料图现年60岁的顾雏军,早年靠发明格林柯尔制冷剂,后下海经商,通过多次收购,建立格林柯尔系集团,旗下控有科龙电器等五家上市公司。2004年8月,“郎顾之争”爆发。学者郎咸平对顾雏军的并购行为提出质疑,称顾雏军大量挪用科龙电器的现金流完成各项收购,涉嫌违规。
2005年5月,顾雏军被立案侦查。2008年1月,广东佛山市中院对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一审作为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680万元。
2012年9月6日,提前刑满释放的顾雏军开始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宣布直接提审两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分别涉及张文中和顾雏军。此前,最高法再审已经改判张文中无罪。
2018年6月13日,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当天的庭审时间长达15个小时。
2019年4月9日,最高法宣判顾雏军等人再审一案前夜,顾雏军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现在让我谈财产、赔偿或者以后的规划,我现在也没心情跟你说。过去的、未来的,所有一切,都是基于案件能够平反,等案件有了结果,我会好好和你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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