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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今日上午将公开宣判顾雏军再审案
顾雏军再审案即将宣判。
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4月10日上午9:30,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将公开宣判顾雏军等人再审一案。原审被告人为顾雏军等人,合议庭成员为五人,裴显鼎、张勇健、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
4月9日晚间,曾经的前格林柯尔集团创始人、原科龙电器董事局主席顾雏军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我始终认为我是无罪的,我相信明天会有一个好结果。”他明确表示,其中涉及的伪证罪、赔偿等问题,要等结果出来再去思考,但如果被判有罪,他会“上诉”。(编注:有律师告诉记者,“顾雏军再审案在高院属于一审终局制,判决应该就是最终结果。)
现年60岁的顾雏军,早年靠发明格林柯尔制冷剂,后下海经商,通过多次收购,建立格林柯尔系集团,旗下控有科龙电器等五家上市公司。2004年8月,“郎顾之争”爆发。学者郎咸平对顾雏军的并购行为提出质疑,称顾雏军大量挪用科龙电器的现金流完成各项收购,涉嫌违规。
2005年5月,顾雏军被立案侦查。2008年1月,广东佛山市中院对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一审作为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680万元。
2012年9月6日,提前刑满释放的顾雏军开始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宣布直接提审两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分别涉及张文中和顾雏军。此前,最高法再审已经改判张文中无罪。
2018年6月13日,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公开开庭审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当天的庭审时间长达15个小时。
彼时,顾雏军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我申诉了5年一直没有结果,直到2017年12月出现反转,这已经不是我个人力量所能达到的效果。”
中央政法委旗下微信公号“长安剑”当时曾这么评价顾雏军案再审:再审顾雏军,并不是以法为名走个流程,为给顾雏军“摘帽”而“摘帽”,刻意树立一个保护产权的“里程碑”,而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用证据还原事实,给顾雏军,给他代表的企业家,给关注这起案件的所有人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号当时也发文称,这次庭审,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被告人的意见,充分展示了各方证据,是对审判中心主义的生动实践。无论此案最终如何判决,该庭审模式都做到了看得见的公平正义,是满足公众知情权,提升司法公信的标杆。
2019年4月9日,最高法宣判顾雏军等人再审一案前夜,顾雏军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现在让我谈财产、赔偿或者以后的规划,我现在也没心情跟你说。过去的、未来的,所有一切,都是基于案件能够平反,等案件有了结果,我会好好和你聊聊。”
顾雏军案回顾:
2004年8月,“郎顾之争”爆发。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对顾雏军的并购行为提出质疑,称顾雏军大量挪用科龙电器的现金流完成各项收购,“郎顾之争”由此展开。
2005年4月4日,湖北、江苏、安徽、广东四省证监局联合调查格林柯尔系的ST襄轴、亚星客车、美菱电器、科龙电器四家上市公司,由证监会稽查部门主导的20多人工作组正式进驻科龙调查有关格林柯尔涉嫌挪用科龙电器资金事件。
2005年5月,顾雏军被立案侦查。当年7月底,顾雏军在北京首都机场被警方带走,随后包括顾雏军在内的9名科龙及格林柯尔高管因涉嫌虚假出资、虚假财务报表、挪用资产和职务侵占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
2006年8月16日,顾雏军被提起公诉。
2006年11月7日,顾雏军案开庭审理。
2006年12月12日,顾雏军案再次开庭。
2008年1月30日,广东佛山市中院对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一审作为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680万元。
2009年4月10日,广东省高院对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9月6日,提前刑满释放的顾雏军开始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2012年9月14日,顾雏军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向在场媒体发放了长达27页的举报信,并附上自己撰写的新闻稿。还有存储了多份判决书、辩护意见等文件的光盘。
2015年8月17日,顾雏军在北京梅地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起诉海信科龙、海信集团,要求后者赔偿其个人及格林柯尔系巨额经济损失,合计489.61亿元人民币。
2015年12月,顾雏军正式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起诉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公开科龙案文件。顾雏军此前向证监会申请公开科龙案立案调查相关文件,以及作为案件关键证据的银行保函,被证监会拒绝。
2017年12月26日,北京中院判决,中国证监会必须向顾雏军公布科龙案主席办公会内容。
2018年1月12日,证监会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宣布直接提审两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分别为张文中案和顾雏军案。
2018年6月13日 最高法开庭再审顾雏军案,检辩双方在法庭上针对顾雏军等人所涉的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罪展开激烈交锋,在最后陈词阶段辩方认为三个罪名应无罪,检方则表示,两个罪名应无罪;一个罪名其中一个事项应无罪;另外一个事项有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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