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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来了 | 遭遇人身损害如何赔偿,请听熊法官的...

2019-04-04 14: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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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标题:《法官来了 | 遭遇人身损害如何赔偿,请听熊法官的案例解析!》

《法官来了》

4月3日15:00,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雁栖法庭副庭长熊海水来到《法官来了》直播间,通过真实案例向大家介绍民事案件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问题。
Q&A
直播间开场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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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来自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雁栖法庭副庭长熊海水。熊法官您好~

主持人好

熊法官和我接触到的其他法官有点不同,审的案子种类特别多,您都接触过什么类型的案件?

我一直在派出法庭工作11年,审理了2000多件案子,除了刑事、行政、公司类案件,其他类型几乎都审理过。

本期《法官来了》熊法官将对几起典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审判结果进行深度剖析。
1

14岁未成年水渠溺亡起诉水渠管理处

● 案情简介

一名十四岁少年在怀柔水库溺亡,经鉴定为溺死,其近亲属认为水库管理处没有安装护栏,警示标语是事发后才设置的,要求水库管理处进行赔偿。经查,河渠设置了铁护栏、铁丝网、安全警示牌、围墙等安全防护措施,死者多次翻过铁栅栏到水库游泳,其同伴反映死者游泳能力较差,喜欢逞能。

● 法院认为

死者生前多次与他人前往该水库区玩耍,内心应已形成对相关危险的预知,最终发生意外身亡,构成自身过错。死者最终无论通过翻越围墙或攀登山坡等方式进入库区,均已属有意跨越有效屏障的行为,属自身过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管理处对于死者进入河道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

租客从楼顶坠落死亡

● 案情简介

某日凌晨,肖某在其所租住的房屋二楼坠落致头部外伤,被人发现后送往医院,诊断为颅骨骨折、脑脊液耳漏。原告诉称,由于家中经济条件有限,肖某在被转运回老家治疗途中去世。警方侦查后认定其为高空坠落,并排除他杀可能。原告认为房东高某没有给租户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和设施,楼顶没灯、没护栏,负有全责,要求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3万余元。

● 法院认为

肖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其在深夜上到出租房屋顶,导致从屋顶坠落,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出租的南北房屋顶有便捷的上人通道,而其在可预知承租人可以轻易上到屋顶的情况下,却未对南北房的屋顶设置任何安全护栏,故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认定被告高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3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死亡起诉同饮者

要求赔偿被驳回

● 案情简介

李某和朋友在餐厅饮酒用餐后去KTV玩耍,凌晨两点聚会结束,李某驾车送友人回家后驾车继续前行,凌晨3点左右与一辆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交通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家属起诉与李某一起饮酒的四人,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按40%计算共计33万元。

● 法院认为

李某的行为系自甘风险,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余四人未对李某饮酒行为进行劝阻导致李某醉酒,同时未对李某酒后驾车有效劝阻,各自承担5-10%的责任,其中,李某所驾车辆的所有人承担10%,其余人各承担5%。

4

行人进入高速路被撞身亡

起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被驳回

● 案情简介

一名行人进入高速路被一辆机动车撞倒碾压身亡,交通部门认定死者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在机动车一方依照次要责任赔偿后,死者家属起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认为其没有有效防止死者进入高速路,要求赔偿28万余元。

● 法院认为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高速路口设置了禁止行人通行的标志,事发当天对事故路段进行过多次的巡视,交通事故认定书描述事故现场夜间有路灯照明,综合全案证据,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

5

吵架致对方心脏病发作死亡

被判适当赔偿

● 案情简介

张某与被告系亲兄弟,某日,双方发生争吵,未动手打架,发生争执半小时后,张某突然倒地,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为心肌梗死。张某的家属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损失31万元。

● 法院认为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亦有过错的,应当相应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张某与被告发生争吵纠纷后未理智对待,引发张某死亡。按照鉴定意见,二人发生的争执,是导致张某冠心病死亡的诱发因素。故,被告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适当赔偿责任,赔偿张某3万余元。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看视频回顾
供稿:雁栖法庭

编辑:刘雅坤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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