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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台风暴雨期间不按规定停工停课或受罚
受台风、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受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
未按照规定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防汛防旱防风地方法规。即日起,台风、暴雨期间,不按规定停工、停课的或将受处罚。
防风工作有法可依
相关负责人表示,《防洪法》和《防汛条例》已实施多年,需要针对我省三防工作特点进行细化补充。对防台风问题,国家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制定《条例》可使防风工作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本省汛期一般为每年四月中旬至十月中旬。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根据雨情、水情,结合防汛工作实际确定并公布每年全省汛期起止日期。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汛期或者延后结束汛期。
纳入“联合值守”机制
《条例》将近年广东防御强台风时行之有效的创新机制——“联合值守”纳入。“传统会商机制是各部门坐在一起联合会商,再回去分头落实,参加会商的人员往往也不固定,信息来来回回,也降低了效率。联合值守实现了多部门信息快速共享,决策与信息实现同步。”相关负责人介绍。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值守机制,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期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派的人员进行联合值守。
劳动合同可约定停工薪酬
《条例》提出,受台风、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受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
上课期间宣布停课的学校或者上班时间宣布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寄宿、在岗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学校、单位的学生、工作人员提供安全避难场所或者措施。
单位和雇主在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时,可以对上述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期间的权利义务、薪酬福利等作出相应约定。
《条例》还规定,未按照规定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本文原题为《广东通过我国第一部防汛防旱防风地方法规 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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