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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决定再审张玉环案,代理律师分析六大待解疑团

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2019-03-29 17:5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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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陷命案遭羁押二十五年,江西男子张玉环等到了案件再审的消息。

江西高院针对张玉环案作出的再审决定书 本文图均为 代理人王飞律师 供图

2019年3月27日,张玉环代理人、湖北律师尚满庆收到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出的再审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江西高院认为张玉环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决定由江西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两男童张磊和张翔被人杀害,邻人张玉环被警方定为嫌凶。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审判决,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后数年,该案经历一次重审和一次裁定,最终维持原判。

张玉环代理人律师王飞和尚满庆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在查阅案卷材料后总结出该案现存的六大疑点:物证缺乏鉴定,无法直接证明张玉环作案,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并形成证据闭环;全案仅有的两份有罪供述之间存在很大出入;江西高院终审时没有律师为张玉环辩护,涉嫌程序违法等。

张玉环老宅内景图,多年无人居住。

疑点一:存在出入的有罪供述

王飞指出,张玉环于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作出的两份有罪供述是该案定罪的主要依据,但两者之间在第一作案现场、作案工具、作案手法、藏尸地点等情节上存在诸多矛盾。

比如,张玉环第一次供述的作案地点是在同村张建华的菜地里,第二次又称是在其兄张民强堆放杂物的房内;第一次供述中称其用手掐住张磊喉咙将其按在地后,从水边捡了一个蛇皮袋做绳子将张磊勒住,再用直径3厘米的杉树棍朝张磊击打致其死亡,第二次供述则称其用手掐住张磊颈部后,先用木棍击打张磊胸背部数下,再用一根长2米的麻绳将其勒死。

南昌中院重审判决认为,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虽有出入,但在作案情节方面的交代基本一致,死者的伤痕特征与张玉环两次供述的杀人手段完全吻合。

疑点二:未做的DNA鉴定

此外,法院认定的另一个与张玉环有罪供述吻合的情节,是其手上的抓痕。重审判决认定,张磊在被打后用手抓了张玉环,将其两手背抓伤出血。进贤县公安局法医曾于1993年10月27日作出的人体损伤检验称,张玉环左手食指和右手中指的掌指关节背侧有两道手抓可形成的伤痕,且损伤时间约为三四天前。

而在同一天的问询笔录中,张玉环称左手背的伤是24日搬谷子到晒谷场时撞到墙壁弄伤的。代理律师认为,若张玉环的手背真是张磊抓伤的,那么张磊指甲里应该留有张玉环的DNA,但当年警方在办案时未作此鉴定。

疑点三:有瑕疵的物证

除了两份有罪供述外,警方在抛尸现场提取的麻袋和在张玉环家查获的麻绳,也是法院判定张玉环杀人的关键物证。

对于被认定是杀人工具的麻绳,张玉环在有罪供述中称约有两米长。而据《现场勘察笔录》记录,警方在张玉环家谷仓提取到的镶嵌红头绳麻绳长为5米。

重审判决认定,警方查获的麻绳与张玉环供认的特征基本相同,宋小女也证实其家有过两根红头绳作记号的麻绳。

王飞认为,除了长度不同外,从张玉环家里提取的麻绳,没有任何指纹、血迹、皮肤组织等证据证实就是勒死张磊、张翔的作案工具。

尚满庆还发现,在两份有罪供述中,张玉环供认装尸体的麻袋有破洞,进贤县警方也在出庭时出示了一只带有补丁的麻袋,并称是在水库中捞起的。但张玉环当庭翻供,说麻袋并非自家的。

张玉环的弟弟张平凡告诉澎湃新闻,大约在张玉环被抓走一周后,他曾目睹3名公安带着两只狼狗来到哥哥家,并从谷仓里拿走了一个有红毛线标记、打补丁的麻袋。

重审判决认定,张玉环供认的麻袋特征与抛尸现场提取的麻袋特征基本相同。

江西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作的化验鉴定书显示,张玉环穿过的工作服上所沾的麻袋纤维和下马塘水库打捞上来的麻袋都是黄麻纤维。代理律师指出,当时农村普遍用黄麻纤维的麻袋来装粮食,张玉环日常从事农活,衣服上很可能沾有黄麻纤维,但作为关联物证无法做到完全排他性。

疑点四:未被采纳的证言

王飞注意到,法院最终认定张玉环的杀人时间是1993年10月24日上午11时许,但案卷中存有一份当时张家村6岁女童杨某女的口述材料,她自称曾在10月24日中午12点看到张磊和张翔朝下马塘水库方向走去,但对于这份证据,当时法庭并未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更未采纳。

疑点五:无辩护律师的死刑案件

1995年,该案首次开庭审理时,张玉环曾当庭喊冤,辩称有罪供述系民警逼打招认。原一审判决显示,南昌中院对此不予采纳,认为他“纯系推卸罪责”。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审判,并无律师为张玉环辩护。依据当时适用的1997年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款,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律师王飞指出,死刑案件却没有律师辩护,存在重大程序违法。

疑点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无论是庭审或申诉过程中,张玉环始终坚称,两份有罪供述均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2000年至2002年,阿青因犯抢劫罪跟张玉环一同关押在进贤县看守所第七监室,他告诉澎湃新闻,张玉环曾对他说,他被刑讯逼供,几天几夜不让睡觉。

案卷资料显示,在张玉环被带走前后,进贤警方对他进行的一次询问和前两次讯问中,他均不认罪。1993年11月3日,即其被抓后的第7天,在警方所称“再三的法律、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后,他招供了。次日,他又紧接着作出另一份有罪供述。

王飞认为,在“严打”时期,张玉环被认定杀死两个孩子却未判死刑立即执行,而是“留有余地”判死缓,再加上通过八年的审理才送监狱服刑,说明司法机关在当年就知道该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再审决定书显示,江西高院认为张玉环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另组合议庭进行再审。

澎湃新闻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文中张磊、张翔、阿青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宋蒋萱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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