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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不合格,当年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新华社3月28日报道,记者28日从文化和旅游部获悉,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期联合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2020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
据介绍,试行办法共5章28条,并附有《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明确评价考核原则,强调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分类指导、强化精品导向、易于操作实施,规定评价考核主体为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组成的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委员会。规范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提出围绕舞台艺术创作、演出、普及进行设置的考核指标体系,各级考核委员会据此制定评价考核细则。设定评价考核流程,把考核工作分为院团自评、审核复评、会议评议、综合定级、结果反馈5个环节,由考核委员会依据院团社会效益最终得分进行定级。明确评价考核结果应用,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申请专项资金、基金等资助的重要依据。
试行办法建立一系列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一是明确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申报专项资金、基金等资助的重要依据。二是强调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应作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工作绩效考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提出企业法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薪酬与包括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在内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应同时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核情况,经企业薪酬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社会效益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据悉,文化和旅游部明确天津市、江苏省、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云南省六省市为2019年试点地区,其他省(区、市)2019年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省(市)试点工作。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
(原题为《文化和旅游部等明确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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