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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以“违约”为由暴力抢劫,苏州一“恶势力”团伙被定罪
一批在苏州的务工人员,被不实招聘信息吸引,陷入了劳务中介公司的“招聘陷阱”。出人预料的是,期间还遭到了恶势力的暴力抢劫。
陈某龙等5人接受审判。苏州中院供图3月27日上午,苏州市中级法院对陈某龙等5人恶势力抢劫外来务工人员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苏州市中院获悉,在一审判决中,陈某龙等5人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刑十二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
法院查明,2018年5月至7月,陈某龙、陆某林、宋某林等五人受人指使,通过苏州某劳务中介公司招人,并将求职者送到南京某公司。之后,部分求职人员发现,用人单位与招聘信息不符,不愿入职,并要求返还身份证。
没想到,陈某龙和陆某林、宋某林等人,开始对求职者恶语相向,还动粗,对求职者抽耳光、拳打脚踢、强迫被害人下跪,要求被害人签署自愿放弃工作岗位的协议,并以“违约”为由,从被害人身上劫走钱物。
经法院查实,该团伙共计作案12起,受害人达20余人,劫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1100元。
为此,2018年12月29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龙、陆某林、宋某林等五人,以暴力方式多次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已形成恶势力。最终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陈某龙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
一审宣判后,一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陈某龙等人多次纠集在一起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陈某龙为纠集者的恶势力。
因此,苏州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做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起案件被列入苏州法院涉黑恶案件典型案例。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晰犯罪集团和恶势力的界限。
苏州市中院表示,该案公诉机关以该组织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实证据,认定该组织构成犯罪集团的证据尚不充分,依法将该组织认定为恶势力。
苏州中院认为,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刑法上认定犯罪集团有特定要求,包括首要分子明显,骨干成员固定,纠合在一起的主要目的是实施犯罪活动等。而反观本案,犯罪集团特征尚不明显。
然而,被告人陈某龙利用特定工作环境,纠合其他成员针对特定弱势群体实施犯罪,作案次数多、手段恶劣,形成固定的作案模式。这起案件被害人人数众多,对一定区域内的特定行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但综观全案,几名被告人仅仅是利用工作关系及工作环境形成的便利条件结伙作案,而并非是为了实施犯罪而纠合在一起,成员之间尚没有形成明显的组织与被组织、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尚不具备犯罪集团所要求的组织性。
所以,苏州市中院表示,一审法院定该组织属恶势力,但尚未形成犯罪集团,对犯罪性质的认定既不人为拔高,也不人为降低,力求使每一件案件都经受住法律和历史检验,确保打击黑恶专项斗争始终沿着法治化轨道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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