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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刊文:一起起“药神”案指向了什么民生痛点
山东聊城版“药神”案迎来转折。据山东省公安厅消息,对“聊城主任医师开假药”问题,3月24日,聊城市警方依法对主任医师陈宗祥,以及转卖和帮助购买“卡博替尼”的王清伟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另据侦查,段某真自2017年11月以来,大量代购、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并从中牟利,将另案处理。
依照有关规定,“卡博替尼”为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陈宗祥向患者推荐“卡博替尼”并列入医嘱,违反了执业医师法。但经多方查证,陈与药品销售人员并不存在利益关联。而王清伟应患者王某禹家属请求,转卖和帮助购买“卡博替尼”,并从中少量获利。警方认为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有着最早引起公众关注的《我不是药神》原型陆勇案,和前不久的重庆版“药神”案的铺垫,这次聊城版“药神”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不算太让人意外。医师陈宗祥开的虽然是未经批准的“假药”,但“假药不假”,且初衷是治病救人,如果对其实施刑事处罚,不仅有违“好人好报”的朴素正义观,也与法律追求的罚当其罪原则不符。所以,基于社会期待和法律精神,这一处理结果都堪称兼顾了人心与正义。
不过,又一个“陆勇”被判无罪,并不能代表类似现实纠葛就此彻底画上终止符。现有法律对于“假药”的定义,是否能够“与时俱进”,充分照拂到现实情况?拿多起“药神”案来看,对未经批准而“入市”的“救命药”,是否应该一律不加区分地打入假药之列?现实版“我不是药神”一次次上演,证明当前对假药的法律定义与现实所存在的隔阂,到了必须在制度上正本清源的时候。
多起案例中司法实务界的处理倾向,也为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了基础。既然相关司法常识已经越来越清晰并得到遵循,就没有必要在一次次个案中去重复论证,不妨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在制度上巩固。这既能减少同类案件处置上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消耗和社会争议,也可以让从患者到“药神”的各方都形成较稳定的后果预期,于提升法律公信力和保障患者权益,都是双赢。
当然,现实版“药神”案的症结并不在法律,而是大量癌症患者所面临的抗癌药之痛。这方面,近几年国家顶层设计层面也作出了明确的回应。如去年5月1日起进口抗癌药实施零关税;2018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增加了12种抗肿瘤新药;在医保费用方面,17种国家谈判的抗癌药物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的费用按规定单独核算保障……在继续推动进口药降价,探索开放仿制药生产和引进渠道之外,加速国产新药的研发“攻关”,缩小国内仿制药与国外原研药在质量上的差距,从而在源头上提升抗癌药的供给,还需要“快点,再快点”。
根据国家癌症中心2017年数据:全国每天约1万人确诊癌症。抗癌药的供应短板已是必须直面的民生痛点。典型案例所呈现的情法冲突,其实是无数家庭和患者所面临的抗癌药之痛。
因此,又一起“我不是药神”案得到合理解决,固然让人欣慰,也期待相关法律和司法操作能够更完善、更“接地气”。在根本上,还是要通过多渠道的降价保供,进一步纾解当前社会的抗癌药之痛。当抗癌药的可及性不再是问题,类似现实纠葛方有望彻底消弭。
(原题为《一起起“药神”案指向了什么民生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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