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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聊城假药案终止侦查:依法呵护“医者仁心”
山东省聊城警方3月24日公布“聊城假药案”调查结果:依法对陈宗祥、王清伟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两名案件当事人,一个是想帮患者保命的当地“降癌圣手”,一个是应患者亲属之请帮助买药的好心人,现在都幸免于刑事追究。这一结果是当地有关部门对公众朴素正义观的尊重,更是对案件中“情”与“法”分寸的准确拿捏,鼓励了医生群体治病救人的价值取向。
“聊城假药案”始于一起医患纠纷。2018年4月,患者王某禹因患小细胞肺癌,经熟人介绍,求治于聊城市肿瘤医院主任医师陈宗祥。在王某禹旧疾膀胱癌复发后,陈向王某禹之女王某青推荐未经批准的仿制药“卡博替尼”保命,并让其自行购买。经陈宗祥介绍,王某青认识了购买过此药的病人家属王清伟。应王某青之弟王某光请求,王清伟先将一瓶“卡博替尼”转卖给王某光,后又为其购买了一瓶。但王某青怀疑陈的动机,对其偷偷录音。王某禹去世,王某青指责陈的处方“药不对症”,并通过媒体舆论施压。
在一些媒体的公开报道中,陈宗祥被叙述为以主任医师身份公然让患者服用“假药”,有关部门被指“不作为”。聊城有关部门作出回应,一是认定“卡博替尼”是假药,二是对陈宗祥医师作出行政处分。此前认定陈宗祥、王清伟违法行为显著轻微而不予立案的警方,也对二人展开侦查。但社会上很快将陈宗祥、王清伟的遭遇与影片《我不是药神》联系起来,认为王某青的做法是“恩将仇报”,王某青却成了“药神”的指控者。
媒体称警方终止案件侦查是“反转”,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也不完全准确。认为陈宗祥、王清伟不构成犯罪,不是对其中的是非一笔勾销。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王某青的主张也有一定合理性:与《我不是药神》里的药物“格列卫”确能救人一命不同,山东齐鲁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专家认为“卡博替尼”不能用于治疗小细胞肺癌和膀胱癌。真相究竟如何,恐怕也还要权威机构进一步验证。
警方决定终止案件侦查是对上一波“回应舆论”的纠偏,是实事求是、有充分依据的:一是陈宗祥不存在牟利行为,王清伟是应王某青本人之请转让和购药且获利极微;二是媒体报道王某青本人是“牙医”,对于使用、购买印度仿制药是否合法及其可能利弊多少是知情的,事后追究确有倒打一耙之嫌。
在现实语境下,医患处于利益博弈中,患者有自己的合法权利。但依法保护医生群体的执业积极性,是留住“医者仁心”,其实也是对患者利益的保护。对当地警方实事求是、人性化的处理,理应给点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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