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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出台学校食品安全法律规定是第一步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等等,这些内容均来自3月19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共同发布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该规定将从4月1日开始执行(3月20日《北京青年报》)。
前不久,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出现疑似食品安全问题,学校食品安全问题再次被关注。因为涉及人数庞大的教师和未成年群体健康和生命,学校食品安全问题被格外关护。为此,在食品安全法的下位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师生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风险防控的规定,十分必要,有法可依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首先,对比此前学校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该《规定》更加细化、明确。除了有“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字样外,还出现了“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等具体到菜名的条文,这无疑进一步压缩学校裁量空间,盯牢食品安全。
有专家曾指出,食品安全领域有大量非常识性问题,需要专业人员借助专业设备检测才能确定安全性,因此,学校给师生的食品,应当限定在已经能够确定安全的原料及其加工方式范围内,减少不确定性可能带来的风险。
其次,引入陪餐制度,让学校责任制落地。未成年人的身体抵抗力和对食品安全的辨识力有限,决定了学校就餐是防范群体事件发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风险点。多起学校食品安全事件显示,风险主要集中在采购过程(包括原料和订购食品)和加工操作过程,如何倒逼监管责任?对此,食品安全法提出“学校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2016年教育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责任制”。此次《规定》重申“校长(园长)负责制”,并推出“集中用餐陪餐制度”,给学校发挥责任主体一个办法。
再次,《规定》多次提到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出“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只是限定在“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学校作为专业教育机构,有能力,也有责任让孩子从小掌握健康知识,至少是常识性食品安全知识。不少悲剧发生是缘于食品安全常识的缺乏,如果能明确把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纳入必学课程序列,相信会从整体上提升国民理性、正确地加强自我健康保护的水平。
当然,立法的完善还有时间可以继续思考,而法律的执行则近在眼前。公众对《规定》寄予的厚望能否实现,不仅需要食药监、卫生和学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还需要公众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监督,比如采购的食品过期后,学校能否做到依规回收和无害处理;食堂许可证临近期限,学校能否依规按期办理等等,都是检验《规定》效果的现实问题。
(原题为《出台学校食品安全法律规定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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