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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一周年,为共同反对腐败贡献中国方案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监察法。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监察法实施一年来,反腐败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越来越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和重视。
腐败是世界毒瘤,是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一些腐败犯罪呈现出有组织、跨国化的特点,这不仅影响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健康发展,也损害各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反对腐败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也是联合国和世界各国政府共同的责任。一直以来,中国的反腐败工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支持,中国也为反腐败全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中国通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走出一条基于深厚传统、符合历史逻辑、适应现实国情、保障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道路,为各国反腐败工作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我国自秦朝开始确立监察御史制度,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独立于行政和司法的监察体系,形成了我国独特的政治文化和政治制度的传统,为当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丰厚文化营养和历史借鉴。历史文化传统决定道路选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植于中国文化传统,从历史文化中汲取智慧,并从现实出发,实现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形成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这样的监督制度是历史与现实相贯通的重大创制性制度安排,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如何实现权力的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切实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和努力。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在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方案第一条,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实践,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初步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实现了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推进了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了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了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
过去一年来,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取得新进展。一是建立健全了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机制。中央追逃办统筹协调各部门积极履行追逃追赃相关职责,对外逃人员形成强大震慑和感召,一批外逃人员相继回国自首。二是除监察法以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等追逃追赃配套法规制度陆续公布施行,不仅为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还规范了反腐败涉外案件办理流程,有效推动了司法执法合作标准化建设。三是国家监委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深入参与反腐败全球治理,取得了一系列务实合作成果,我国反腐败“朋友圈”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四是加强反腐败司法执法国际协作,举办中国和加勒比地区国家反腐败执法合作会议并推动形成反腐败执法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规则制定,将反腐败合作内容写入中非合作论坛、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等峰会成果文件,推动构建国际反腐败新秩序。
(原题为《为共同反对腐败贡献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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