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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严把质量关,提高谈话函询针对性实效性
近日,在处置浙江省某市开发区一名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时,省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执纪部门在线索处置、集体会商的基础上,对该线索进行外围核实了解,同时对该省管干部进行函询。工作人员很快发现,该省管干部的函询回复,与核查了解的情况差别较大。在反复比较回复与核查情况后,监督执纪部门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
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的重要方式。各级纪委监委在工作中坚持问题导向,不断细化、深化、规范谈话函询工作,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约谈函询、批评教育110.4万人次,占运用“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3.6%。
对于做好谈话函询工作,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在部署今年主要任务中进一步提出,注重谈话和函询相结合,加大对函询结果抽查核实力度,对如实说明的予以采信,对欺瞒组织的严肃处理,提高函询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的部署要求,提升谈话函询工作质效。
为了提高谈话函询质量,浙江省纪委监委监督执纪部门注重对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综合分析研判,采取将被谈话函询对象的情况说明与收到的相关举报内容进行对比研判,重点审核谈话函询对象对问题是否全部讲清,发现存在疑点的,及时到相关部门调取有关材料进行比对再分析,着力发现问题线索。北京市纪委监委规定承办室在谈话函询对象作出说明的同时,应请问题线索涉及的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并针对线索反映的问题开展必要的了解核实,区分不同情形采用不同方式处理。
抽查核实,是强化谈话函询效果的重要方式。辽宁省纪委监委严把谈话函询的建议呈批、组织实施和监督核查“三道关卡”,要求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对其所作说明材料进行审核把关;谈话函询结束后,监督执纪部门认真进行审核,对其中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要进行抽查核实;经抽查核实未讲清问题的,实行“二次谈话”“二次函询”,对敷衍塞责、避重就轻、有意隐瞒的,进行严肃追究。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明确规定,对函询回复“没有问题”的按不低于30%比例进行抽查核实。贵州省六盘水市等很多地区纪委监委将抽调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对谈话函询工作开展“回头看”,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验证,对欺瞒组织的严肃处理。
对如实说明的函询予以采信,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爱护。湖南省岳阳市探索推行谈话函询“两反馈一说明”制度,即对谈话函询中如实说明情况、予以采信并了结的,将谈话函询结果反馈给本人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并要求被谈话函询人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发挥采信告知的正面教育激励作用。广东省佛山市纪委监委规定,对于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了结澄清,对函询中如实说明情况予以采信了结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
(原题为《严把质量关 提高谈话函询针对性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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