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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破坏共享单车的法律责任研究
3月1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回答了中外记者提问。李克强总理在回答澎湃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互联网+、共享经济的管理要包容审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加以纠正,引导共享经济健康发展。
共享单车,近年来在中国发展迅速。共享单车在方便民众出行,绿色环保和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同时,也衍生了诸多法律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共享单车遭到蓄意破坏的现象频频发生,破坏的方式和手段多样,破坏程度参差不齐,对其良性运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根据行为方式和目的的不同,蓄意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毁损行为、私自占有、贴二维码诈骗这三种。
蓄意破坏行为法律责任的法理分析
第一类破坏行为,即对共享单车的毁损行为,是指不以占有为目的,单纯的破坏行为。首先,因为其所有权始终属于单车企业,其与使用者之间属于单车租赁合同关系,使用者享有租赁使用之权利,并有支付租金以及在租用期间保证单车品质不变和质量完好之义务。虽然单车的供需双方是通过手机平台建立联系,但背后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未因此而改变,仍然受《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使用者的毁损行为如将单车丢入河中、挂在树上、拆卸零件等,均构成违约,使用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对于故意损坏单车的行为人,可以对其处以拘留以及罚款的处罚。因此,如果用户在租用共享单车前后作出故意毁坏的行为,包括车座被撬、链条被卸、车胎被扎等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第三,根据中国《刑法》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损坏的共享单车价值数额较大,行为人就涉嫌此罪。同时,因共享单车属于公司财物,如果盗走车辆,并且拆掉车辆的定位系统以及锁具,就涉嫌盗窃犯罪。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把车辆的零部件拆下来卖掉,数额累计达到一定程度时,也可能构成盗窃罪。此外,任意损毁共享单车的行为既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也可能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2019年2月11日下午,南宁市民罗先生在掏出手机想扫描一辆哈啰共享单车的二维码时发现坐垫被人用利器割开了一个大口子。单车公司经排查发现,来人选择在晚上作案,先用利器割划坐垫后,用手撕开外皮,再破坏坐垫里的海绵。哈啰共享单车企业负责人向媒体表示,他们在南宁投放的哈啰共享单车中,近日就有300多辆车子的坐垫遭受破坏,损失达2万余元,已向警方报案。
上述案例就属于这一类破坏情况,行为人恶意将单车坐垫破坏,严重影响用户使用,损害单车公司的利益,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极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而且如若被认定毁坏的价值数额较大,还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会被定罪量刑。
第二类破坏行为,即私自占有共享单车,由于其表现形式多样,在对相关的具体行为进行法律责任判定时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行为发生于租赁期间,共享单车的使用者作为承租人仅在租赁的期限内拥有使用权,如果承租人于租赁关系存续期间非法将租赁物占为己有,显然违反民事法律,共享单车公司可以提出违约赔偿。一旦行为人将使用完毕的共享单车通过上锁或者搬回家中等方式占为己有,就实现了将自己暂时占有的他人财物转变为自己所有,因而其行为属于侵占行为,一旦行为人的涉案金额“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侵占罪。
如果行为发生于非租赁期间,可分为共享单车的定位系统被破坏以及定位系统未被破坏两类情形。若共享单车的定位系统被破坏,使得其所有者失去了对单车的控制或控制的可能性,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此类行为在对其主观要件的考量上基本可以符合盗窃罪的要求,只需同时达到入罪金额的要求,便可构成盗窃罪。
据媒体报道,四川成都吕某骑三轮车经过某路口时,发现路边绿化带内停放有一辆上了锁的共享单车。随后,吕某将单车搬上自己的三轮车运回了家。为了方便使用,吕某用工具强行将单车的GPS定位锁损坏,还将银色的漆喷在自行车的车身和坐凳上掩人耳目。根据单车上的GPS定位,摩拜单车团队工作人员找到了这辆单车。后警方介入调查。数日后吕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起诉。最后,吕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处罚金1000元。
而若是定位系统未被破坏,通常表现为对共享单车增加私锁、改装外观或藏匿,是实现了对他人对单车的支配、占有和使用权益的排除,以进一步实现长期排他性占有,但共享单车运营商仍可以恢复占有状态,社会危害性较轻,尚不足以达到入刑的程度,加以拘留或罚款等行政处罚更为合适。
据报道,山东济南李某将共享单车放于自己轿车的后备厢内带回家中。民警受理案件后,根据摩拜单车公司提供的被破坏单车GPS轨迹,调取了大量的视频监控查看分析,最终确定李某有作案嫌疑。李某得知该消息后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且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主动赔偿了摩拜单车公司损失1000元。李某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除此之外,私占行为是否可能涉及到故意损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等其他罪名仍有待讨论。
第三类破坏行为,即在车身上自行设置二维码覆盖原来的二维码,致使用户扫描错误的二维码从而进行诈骗,是可能构成诈骗罪的,还可能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但是,情节较轻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 条规定进行处罚,处以拘留,可以并处罚金。
责任追究机制与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民众很少会选择在发现单车遭受破坏后就直接报警的方式,而更多的是会选择在共享单车服务平台上进行举报。以摩拜公司为例,用户在其最新版官方应用软件首页的右下角很容易看得到有“车辆故障”、“违规举报”以及“其他问题”三个选项的客户服务窗口,另外,用户还可以进入个人信息页面下方的“客服中心”,该页面中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的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可供选择,或者也可以与在线客服进行沟通,即用户直接向共享单车运营商举报无疑是当下的第一选择。但在摩拜公司接收到用户的举报之后后续又会有怎样的处理,会以怎样的方式来进行应对,这属于公司内部信息问题难以获知。
根据已发布裁判文书的以摩拜公司为一方诉讼当事人的案件类型数据显示(图1),摩拜公司至今还没有因为单车遭到其他蓄意破坏的情形而提起过诉讼,即便用户的举报信息中遭受破坏的车辆信息和受损程度都很详细,除部分停在具体私人场所的单车可以根据GPS信息定位到以及贴于车身的二维码中有涉及行为人个人信息的内容以外,共享单车运营商对于其他类型的破坏恶果也只能是自吞苦水,积极地维修甚至召回,追责的可能很渺茫。因此摩拜公司从未有过关于这类行为的民事诉讼案件也是不足为奇的,即使能找得到破坏者,进行取证等一系列活动所必需的时间、人力等成本远高过单车的维修成本,在这种条件下诉讼这一毫无经济性可言的纠纷解决机制几乎不具有选择的价值。
有效防控共享单车遭遇破坏的建议目前,共享单车成为很多人日常出行所需的必要交通工具之一,其发展仍处于上升阶段,能够尽可能地处理好单车遭到破坏的问题对于用户和共享单车运营商来说都是一个实际和迫切的事情。如何能够准确定位到实施破坏行为的主体,尽可能地降低责任追究过程中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等问题仍需要持续的研究和探索。相较之下,有效控制上述蓄意破坏的状况亦是当务之急。
从政府角度而言,一方面,应当尽快出台共享单车管理的法律规范。当下对于共享单车蓄意破坏行为的惩治仍处于立案难、定性难、处罚难的阶段,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相关的一般规定与已有的判例出台具体明确的方针政策,为这类破坏行为的管理提供法规上的依据,同时可以对守法者的权利行使提供保障,也能对潜在的破坏者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从而提高公民的相关素质,规范用户的用车行为。
另一方面,应多方面为行业发展提供支持。无论是对企业技术的研发和创新障碍,还是对因共享单车停放而出现的道路资源的分配难题,又抑或是公司理念宣传上的欠缺,政府作为管理与服务者,都应该尽可能地提供支持,运用行政手段惩治对单车的蓄意破坏者,积极地为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提供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为公众提供正确的政策导向,给予这一行业更加充足的发展空间,帮助这一行业更为顺畅地前行。
从企业角度而言,应该鼓励技术创新,优化单车设计。如若单车本身的设计就能不给有意破坏者留有余地,本着“防止所有意外情况”的宗旨,优化单车的每一个细节,破坏行为必定会减少甚至不再出现。
以摩拜单车为例,在很多个案中,其内置的定位系统成为了破坏者责任得以被追究的关键,为法律发挥社会治理作用提供了必要条件,摩拜的轮胎也采用了“横向镂空加强筋”设计,具有缓冲好,不怕扎、免充气及可回收再利用等众多优点,有效地避免了单车轮胎被扎的现象。
同时,必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目前摩拜公司与用户之间签订的《摩拜单车服务协议》这一格式条款中关于破坏行为的责任的内容为:“您在租赁单车期间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车辆,因用户未尽合理使用和/或妥善保管义务导致车辆遗失或毁坏的,您应按使用车辆的实际价值附加车辆停运损失(以我们生产或采购该车辆时的价格为基础),或对车辆维修所需支付的费用附加车辆停运损失,对我们进行赔偿。”尽管这一条款对于“不合理使用和未能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情形”的说明已经尽可能的细化,但用户在阅读该格式条款时也并没有能够得知单车生产或采购时的实际价值和在不同毁坏情况下维修费用的大致范围,而且具体的损失赔偿机制也未能向用户说明。且不论有多少人会认真地研究这一用户服务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即便是认真阅读过,面对仅仅是笼统的表达,也很难提起对这一说明的重视。这样简单的表达并不会对用户产生较强的警示作用,很可能会使其成为僵尸条款。
从社会角度而言,应该建立用户征信评估体系,加大对故障和违规举报的奖励力度,完善举报反馈机制。在使用共享单车之前用户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即便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注册可以进行快速认证也需要获取用户已经在其他第三方平台中填写的实名信息,通过授权间接完成实名认证。若能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通过大数据等方式,对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行为如是否及时关锁、是否将单车停在指定的运营管理范围内、是否积极地举报故障等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估,同时配套以具体的奖惩制度,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规范用户行为,切实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
最后最重要的是公民。一方面,应正确自律地使用单车,规范自己的用车行为,绿色、文明用车。另一方面,应积极监督和反映单车受损情况。虽然共享单车运营商提供了很多便捷的渠道使用户能够及时有效地反映单车的故障以及违规状况。
共享单车在短时间内的蓬勃发展带有着鲜明的时代烙印,当共享经济已经慢慢成为大家的共识,社会也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机制与之相配合才能有长远发展的可能。在共享单车从无到有,从雏形到逐渐壮大的过程中,押金、道路资源、违法行为惩治、法律不完善等一些难题都需要解决的对策。无论是面对哪一个问题,都需要行业自身与政府、公众的协作。
(作者胡洁人系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靳恩惠系同济大学法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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