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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名代表联名建议重视家庭教育,家长参加家校活动照发工资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其中提出了“修改未成年人失范惩戒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长期追踪机制”以及“家长到学校参加家校活动应视为正常上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等一系列建议。
该《议案》关注到,社会发展对家庭教育和保护有了新要求,父母教育孩子履职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
“家庭教育的缺失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刘希娅说。上述《议案》指出,未成年人因缺少监护引发的坠楼、触电、误食中毒等意外伤害事故频见报端网络;而外出务工父母在子女教育问题上,更多的是从吃穿用度上关注,却没有尽到陪伴孩子教育孩子的责任;当下无处不在的网络和手机,让许多家长们成了低头一族,却不花费心思和精力关注孩子的学习和成长;父母离异也成了某些家长不管孩子教育的借口。
该《议案》还认为,家长参加家校活动缺乏社会支持和政策保障,影响家校教育合力。
因此,《议案》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六条之后增加一条细则:监护人不得将12岁以下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在第十一条规定之后,增加“监护人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不得以工作忙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的内容,从法律角度督促监护人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保障家庭教育的落实。
而为提高家长及全社会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议案》还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护”章节中明确规定:“家长参加家校活动,是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家长到学校参加家校活动应视为正常上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该《议案》还关注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其中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的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据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第五十四条第二点最后添加: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可依照更高年龄段责任承担规定进行处理。
除从年龄上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该《议案》还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后监管也极其重要,应建立长期追踪机制,司法工作人员要定期及时进行后续跟踪教育,避免因案发后教育不到位再次误入歧途的情况发生;还应加强社区性保护处分的多样化,包括禁止令、训诫、社会服务令等多种多样的措施,达到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告诉澎湃新闻,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失范惩戒相对比较缺失,上述《议案》抓住了该法规司法指导性、操作性不够具体的弊端。此外,其中关于修订家庭保护的相关细则对正在推行的家庭教育单项立法有促进作用。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二稿)已形成。2月中旬,澎湃新闻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今年10月,该修订草案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8年,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统筹考虑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工作,制定修法工作方案,后形成修订草案(第二稿)。针对这项修法,全国人大社会委社会事务室副主任刘新华表示,社会委将启动系统性修法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研究修订草案和修改说明,“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2019年10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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