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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婚姻模式的变化:OECD国家未婚、非婚生育率超40%
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的报告《家庭与性别:大趋势与社会保障》中的观点,在经合组织(OECD)的数据库中体现得更为直观:OECD国家未婚、非婚生育率的平均值,从1960年的6%上升到了2016年的40.3%;而2016年OECD国家0-5岁儿童的家庭中,同居但未结婚和单亲家庭的比重的平均值为34.85%。
婚姻和生育,均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域外,未婚、非婚生育属于公民自主决定的范畴,受到法律的保护,并由国家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而我国在法律层面并未禁止未婚、非婚生育,因此首要的是从清理对未婚、非婚生育专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地方性法规开始。我国正处于人口政策的调整期,未来的重心也将从管理转向服务。
一、OECD国家未婚生育率平均值已超过40%
根据OECD Family Database 中的定义,"Births out of Marrige”包括了孩子出生时的以下几种情况:母亲独自一人生活、母亲和父亲均属于未婚但同居(事实上的婚姻状态)、母亲已离婚或丧偶,孩子的母亲未婚但其父亲已与其他人结婚。不过该数据仅代表孩子出生时母亲的婚姻状态。在我国语境中,则包含了未婚和非婚生育,详见本文第三部分。
2016年,OECD国家中未婚、非婚生育的比重的平均值为40.3%,其中比重最高的智利达到了72.7%,而最低的为东亚地区的韩国(1.9%)和日本(2.3%)。
要反映真实的状况,需要综合看两个指标:生育时的婚姻状态、0-5岁孩子的监护人情况。因为较多的伴侣在生育时未结婚,但是后来结婚了。
上文的数据为母亲生育时的婚姻状态,OECD的数据库还提供了0-5岁儿童的监护人的数据:2016年0-5岁儿童的家庭中,父母同居但未结婚的比重的平均值为23.27%,单亲家庭的比重的平均值为11.58%(其中只有母亲的比重为10.61%,只有父亲的比重为0.97%),以上合计为34.85%。
西方国家的生育立法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卫生保健和实现基本权利,满足生育权主体的生育意愿,更侧重于对公民提供服务,比如避孕、生殖健康、优生保护等(崔卓兰,《计划生育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我国正处在人口政策的转型期,未来我国的生育立法的中心也将从管理转变为服务。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根据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基本原理,未婚、非婚生育并未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且《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未婚、非婚属于道德、纪律等范畴。在传统道德上有些人也许不能接受,但不该因为道德评价剥夺未婚女性想要成为妈妈的选择权。而国家应当提供的是性教育、生殖健康和其他与生育相关的公共服务。
(二)在地方立法中,至少有22个省份对未婚、非婚生育专门设定法律责任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发布之后,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实施办法,未婚、非婚生育的孩子的户口问题基本已经解决(注:缴纳社会抚养费并非新生儿上户口的前提)。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未婚、非婚生育无法使用生育保险(城市化观察网的报告《友善生育政策观察报告》会有一篇文章专门探讨这一问题,在此暂不展开);未婚、非婚生育仍在征收专门的社会抚养费。
一般情况下,未婚生育指的是生育时男女双方均未婚;非婚生育指的是一方未婚、另一方已婚。但是未婚、非婚在地方立法层面属于未统一的概念,有的省份未婚和非婚有明确的区分,有的省份则将二者混用。
目前至少有22个省份对未婚、非婚设定了法律责任,包括责令补办结婚证、罚款、额外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分(公职人员)。其中只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并不额外征收社会抚养费,而是按照双方子女总数来征收社会抚养费(不“超生”则不产生社会抚养费)。
我国正处于人口政策的转型期,这些条例可以说已经不符合现实了。修改这些不适宜的条例,是未婚、非婚生育去污名化的重要前提。(本文为城市化观察网《友善生育政策观察报告》其中一篇,接下来该报告还将探讨生育保险、0-3岁托育等相关的支持性政策。)
本文作者:李楠,出处:澎湃新闻-湃客“城市化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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