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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道虎代表谈环资案跨区域集中管辖:解决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
近一段时间以来,江苏省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改革可谓动作频频。
继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南京市中级法院设立全国首家环境资源法庭,对全省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之后,今年2月,江苏省高级法院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在全省设立9家环境资源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
对此,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院院长夏道虎,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之后,由此建立了江苏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的三级架构。在制度运行过程中,还将建立起公安、检察、法院异地管辖对接机制,环境资源审判将大力推行巡回审理制度。通过这些努力,江苏将在全国率先建立起较为领先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今年2月,江苏省高院发文称,根据生态功能区划,在全省范围内设立9家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由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
9家环境资源法庭分别为: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在如皋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设立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东台市人民法院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在灌南县人民法院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设立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设立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对于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初衷,夏道虎表示,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审判机构,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特点和内在规律,更加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见效,确保环境资源法律统一实施,“解决司法尺度不一致、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会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
“这一改革还将大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积极构建集中管辖、专业审理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为江苏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夏道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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