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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有了采伐许可证,他砍树还是犯法!几条红...

2019-03-05 17: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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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标题:《以案释法|有了采伐许可证,他砍树还是犯法!几条红线你都清楚吗?》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森林资源十分宝贵

我国法律规定

如果要采伐林木

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有证才能砍树!

但就算拿到了许可证

也不能为所欲为哦

同安一男子就因此差点吃牢饭!

案情回顾

家住同安的李某经营着一家木材加工厂。2017年9月中旬,李某经亲戚林某甲的介绍,先后向林某乙、林某丙购买了位于同安莲花镇某村的林木。

然而,在采伐林木时,他却接连犯了几个错误:

●因林某乙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李某便先砍伐向林某乙购买的林木。

然而,砍伐时却超越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范围,导致多砍了林木。

网络图

●为了方便运输,李某还雇请1台挖掘机来拓宽简易道路。在拓宽时,把李某向林某丙购买的林木也挖了,但林某丙还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网络图

事后经鉴定,超越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被砍和无证被挖的杉木面积共2.28亩,株数103株,立木蓄积量16.693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8821.2元。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雇佣他人无证挖掘、超越审批界线砍伐的杉木立木蓄积量达到《关于福建省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有关具体数量标准的规定》确定的“数量较大”立案标准,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承办检察官严格审查案件材料,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调查取证,并组织人员综合分析讨论。最终认定李某采购林木费用的支出和收益均属其经营的木材加工厂,系为单位利益实施犯罪,因而追诉李某所经营的木材加工厂为犯罪嫌疑单位。

法规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福建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有关具体数量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株为起点。

但最终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对

李某及其经营的木材加工厂

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又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看完检察官办案的过程

您就明白了~

1

李某系盲人,检察官帮联系法律援助

李某患有一级视力残疾,系盲人。鉴于此,承办检察官核实李某没有聘请辩护人后,立即联系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网络图

2

引导补植复绿,有效修复被损林地

承办检察官积极组织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单位某村集体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书,委托第三方进行造林作业设计,于被毁林地种植2.28亩木荷树,并组织厦门市森林公安局同安派出所、莲花林业站、被害单位某村集体开展检查验收,由林业站出具验收意见,有效修复被损林地。

3

作出不起诉决定,发出检察意见书

考虑犯罪嫌疑人系盲人,犯罪嫌疑单位具有自首、生态修复等情节,以及涉案林地面积刚达追诉标准,并提供适格保证人等因素,同安区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同安区农林局发出检察意见书。

同安区农林局根据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对木材加工厂作出处以木材损失价值3倍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规链接

《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福建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生态修复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的表现,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以从宽处理:

(一)已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并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适格保证人的;

(二)已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经验收合格的或者正在组织实施有效修复工作的;

(三)已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并同意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的。

检察官有话说

森林是宝贵的生态资源,同安现有林地62.2万亩,森林覆盖率55.9%。众所周知,山上的林木不能乱砍。但自家的林木呢?买来的林木呢?有些人就存在错误认识。

检察官提醒,砍伐林木也要讲规矩,不是想砍就能砍!砍伐林木一定要办理审批手续,不管是自留山的林木还是购买他人的林木,在砍伐前一定要到有关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且要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范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同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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