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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占用农用地 2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筑牢我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有效预防和震慑各类涉林、涉草违法犯罪,防范非法占用草原林地、破坏耕地保护红线等违法犯罪行为,近期,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破两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典型案例:
【案件一】近日,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接到案件线索:杜某某未经审批,擅自在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某村开垦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致使草原和林地用途改变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2025年4月11日,杜某某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二】近日,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接到案件线索:郭某某在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某村非法开垦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致使地上原有植被毁坏,毁坏程度严重,改变了林地用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5年4月11日,郭某某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原标题:《以案释法|非法占用农用地 2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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