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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破产无法免责,认缴出资仍需追缴

2025-04-08 17:2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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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如战场,经营有风险。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股东能否“全身而退”?近日,利川法院判决一起公司破产追收股东未缴出资的案件,要求一股东限期缴足注册资本金。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68%,认缴出资额高达544万元。甲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最终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乙公司并未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遂于2024年11月6日向其发出《催缴函》。但乙公司直至诉讼前仍未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因此,破产管理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补缴出资款。

审理认为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甲公司股东,认缴出资544万元但未实际缴纳,破产管理人依法主张其履行出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乙公司缴纳544万元出资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连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官提醒/

《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为市场注入了活力,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但千万要记得还有《破产法》中设置的“安全阀”,认缴制只是允许股东暂缓缴纳注册资本,绝非是逃避出资责任的借口。即使公司进入破产,股东仍对认缴出资的承诺负责到底。因此,股东在享受认缴制带来的便利时,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出资义务,避免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引发纠纷。

供稿|行政庭

原标题:《【以案说法】破产无法免责,认缴出资仍需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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